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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 国家监委、最高检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关于行贿罪,你需要了解这些!

发布者:谢丽艳 律师|时间:2022-06-02|49人看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声明,要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

2022年4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本期,法树漫谈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带您了解行贿罪的法律知识。

本期导览:

1. 什么是行贿罪?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2. 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3. 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4. 关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认定

5. 行贿犯罪的辩护要点?

什么是行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但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例1:2014年8月,S省Q县财政局对Q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与H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伙同Q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H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同年年底,被告人薛某为感谢丁某在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提供的帮助,给予丁某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9月24日,Q县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对薛某定罪处罚。

薛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刘某、丁某串通投标,在中标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丁某15万元作为好处费,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2:2015年至2018年,时任Z省T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林某、A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王某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为贵某公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5年底,李某送给林某一件价值人民币37940元的黄金制品,林某收受。

2018年,李某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大众辉腾牌汽车送给王某,王某收受;贵某公司将非法提炼金属铑所得的一半利润送给王某,王某先后收受人民币635万元,后将其中545万元出借给李某用于资金周转。

2020年10月30日,S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对贵某公司和李某定罪处罚。

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了给公司谋取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林某、王某请托,为贵某公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给予二人价值3万余元的黄金制品和价值40万余元的汽车,后贵某公司又给予王某人民币1180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李某作为贵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贵某公司均应当构成单位行贿罪。

立案标准

(一)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一)行贿罪

情节

具体表现

法定刑

构成

犯罪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犯罪情节严重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或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至第9条规定,行贿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该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对于行贿案件,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比更晚介入要好。

如果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尽早向行为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合理建议,可能在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方面获得更好的结果。

如果进入审判阶段,争取免除处罚的最佳时间段即告结束。

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辩护要点

要点1:正当利益之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第12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是,如果行为人本身就具有绝对竞争优势或者符合得到某种正当利益的条件,只是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来确保和维护自身正当利益,那么该行为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要点2:财产性利益之辩

财产性利益之辩主要在于辨别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实务中,关于给予商业机会或交易机会能否构成行贿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

通常来说,我们认为“商业机会”只是一种获取利益的机会和可能,并非直接的财产性利益,不能轻易认定为行贿罪。

要点3:行贿与馈赠之辩

行贿与馈赠之辩在于区分行贿与馈赠的界限。

行贿往往采取秘密的方式,完全是有条件的权钱交易,数额一般比较大,有时会超出私人经济条件所能承受的限度。

而馈赠则是基于亲友之间的情谊而进行的,且往往是礼尚往来,互赠互请,大多采取公开的正常的方式进行,通常数额较少。

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结合以下几方面判断:一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平时的交往是否密切,是否经常有相互送礼的行为;二是给付的财物的数额是否正常;三是行为人给付财物前后有无利益所得;四是行为人给付财物的方式是公开还是秘密进行;五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是否正常,双方交往的基础是什么,是否有利益关系。

要点4:行贿数额之辩

行贿数额之辩除了需要注意认定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准确数额以外,还需要分清行为人主动给予财物的数额和被索取财物的数额。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如果获得不正当利益,则构成行贿罪,但是可以从轻处罚。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求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主要包括:(1)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2)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3)在国家重要工作、工程、项目中行贿的;(4)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5)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个人构成行贿罪的,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党纪处分等问题。

单位行贿构成犯罪,会影响日后参与招投标采购类业务,甚至可能因此而受到国际组织的制裁;企业主也可能因此面临市场准入问题。

若您或您的企业涉嫌相关犯罪,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

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

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北京邮电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曾获2015-2018年度北京朝阳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夏俊律师曾在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后从事律师业务十多年来,承办过大量刑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及工作业绩。

夏俊律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有多起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良好辩护结果。

夏俊律师一直用“专业、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积极地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所承办的多起案件均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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