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丽艳 律师|时间:2022-06-02|11人看过
挪用公款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中,是职务犯罪中的常见罪名。
今天,法树漫谈将带您了解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本期导览:
1.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2.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3.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4.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5.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6. 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要点?
一、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第一,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
第二,挪用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具体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公物。
其中,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4.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包含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第二,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第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其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
其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另外,根据《刑法》第185条第2款和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均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嫌挪用公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量刑标准
情节
具体表现
法定刑
构成
犯罪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
严重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 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贪污罪侵犯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
2.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为公款和特定公物,贪污罪的为公共财产。
3.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的目的是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4. 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 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四、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
3.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和特定款物,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
五、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1.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2. 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 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六、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思路
根据司法实务中的经验,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 挪用公款并非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并未归个人使用,而是用于其它公务,则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例1】S县某村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给5户住户支付拆迁补偿款。
2016年5月,S县某镇某村设立扶贫互助社,被不起诉人赵某担任理事长。
同年9月12日,S县扶贫办向扶贫互助社下拨扶贫互助资金20万元,被不起诉人赵某遂与支书张某将20万元扶贫互助资金用于支付该5户住户的拆迁补偿款。
2017年4月,S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发现扶贫互助社将扶贫互助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尽快将金补齐入账。
同月17日、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安排张某将村地租款23200元转入扶贫互助社账户、其本人向扶贫互助社账户转账176800元。
检察院认为,赵某挪用公款并非归个人使用,而是用于其它公务,且及时归还公款,不构成犯罪,遂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 挪用款项并非公款
如果行为人挪用的款项不是公款,而是其他款项,如集体资金、有价证券等,则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其他犯罪。
3. 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
【例2】被不起诉人肖某在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用私人账户保管职工自筹资金过程中,经单位负责人张某同意,挪用公款办理相关理财等揽储业务。
检察院认为,该案中,不能排除张某是为了单位职工的利益将公款交由肖某使用,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4. 未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三个月内主动归还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除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以外事项的情形,数额较大的,必须要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未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且在3个月内主动归还,则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不构成犯罪。
结 语
若您或您的家人涉嫌相关犯罪,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
无论案件进展到什么阶段,律师都会竭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为您争取更理想的辩护效果!
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
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北京邮电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法制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曾获2015-2018年度北京朝阳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夏俊律师曾在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后从事律师业务十多年来,承办过大量刑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及工作业绩。
夏俊律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有多起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良好辩护结果。
夏俊律师一直用“专业、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积极地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所承办的多起案件均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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