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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房东拒绝收房损失自担

发布者:肖丁贵 律师|时间:2021-09-06|134人看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作为房东,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认为租客对房屋有损坏及未交纳水电燃气费等原因,在和租客约好的时间内未与租客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收回房屋,后致使该房屋空置一年多,原告赵某起诉要求租客继续支付租金及承担违约金等,但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其负有防止房屋租金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在合同到期时,租客已经将租赁房屋腾空,并在约定时间等待出租人办理交接,但原告赵某未按时收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租客继续支付租金。

结合我们代理的本案,提示:

1、房屋出租人,如遇到案涉的情况,首先还是要按时收房,如有租客欠水电费或房屋损坏等情形可以从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足扣除,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但不按时收房造成的房屋空置租金损失难以要求租客赔偿。

2、作为租客,如遇到类似出租人不按时收房时,一定要保留通知和各类沟通的记录,可以将房屋腾空后录视频发给出租人,并注意水电气表的数值,可以把房屋钥匙留置在房屋内,并告知出租人。

3、要注意租赁合同内容一定要一致,本案中出现了出租人手中合同约定了租金100%的违约金,但租客手中的合同相应的条款却是空白的情况,虽有某家中介协助签订的合同,但如此奇葩的情况确实少见。

4、签合同一定要签骑缝,或盖骑缝章,以避免合同内容页面被替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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