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佘乾东 律师|时间:2019-05-23|437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欠款而出具欠条进行结算,事后,施工方凭欠条以“民间借贷”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对此人民法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当事人以其意思表示将原基础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此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袁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京01民终7820号),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系股权转让,袁某本负返还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但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已经将其应当履行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转化为返还借款义务,现杨某按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该案诉讼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法律关系作为确定双方争议的案由,虽然当事人以“借条”、“欠条”等作为双方法律关系的外在表象,但由于双方的欠款系由于其他法律关系造成的,应当按照其他法律关系作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某源装饰公司与北京某雨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84号),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用以结算,但最终人民法院还是以基础法律公司对本案事实进行审理。
严格按照借贷关系审理欠条关系,就会导致债务人本应享有的法定权利丧失,从而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的失衡,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受人对质量不合格的货物享有《合同法》第148条的瑕疵担保抗辩权,如果仅以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则买受人丧失了上述的抗辩权,而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严格按照借贷审理,则会剥夺买受人的权利。
严格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则会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
综上,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有利于人民法院加快诉讼进程,简化矛盾,厘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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