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莫梓 律师|时间:2022-07-14|40人看过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董晓楠团队|董瑞雪律师现今,房价高企,普通家庭为子女购买一套结婚用房几乎是倾尽所有积蓄。
很多父母以及结婚男女抱着婚姻长长久久的目的,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并未想到如果离婚时该房产的可能归属、分割结果。
作为一名未步入婚姻殿堂的青年律师,对婚姻秉持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信念,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不可着急、盲目,一定要找到彼此契合的另一半作为人生伴侣。
但现实终究是现实,很多甘之如饴的爱情与美好被日常生活中的鸡毛蒜皮、被“却道故人心易变”所打破,对簿公堂,一地鸡毛。
婚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内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通过《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可以看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且未表示赠与一方的,原则上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有约定按照约定”,那么约定的形式是口头还是书面,约定的时间是出资买房的时间还是买房后的任何时间,约定的人员是出资方父母与自己子女还是出资方父母与自己子女及其配偶,《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及处理的。
案例一:(2021)京01民终94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事实:张某系王某某、张某某之子。
2013年3月29日,张某与史某某登记结婚。
2013年12月17日、23日,王某某向史某某账户汇入338万元。
2014年1月6日,张某、史某某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和史某某名下,为共同共有。
2018年2月18日,张某分别出具借条载明:“2013年12月16日借到张某某人民币2450000元(贰佰肆拾伍万圆整),用于购买朝阳美立方小区的房子”“2013年12月16日借到王某某人民币930000元(玖拾叁万圆整),用于购买朝阳美立方小区的房子”。
王某某、张某某及张某均认可借条载明的时间即借条形成的时间。
史某某不认可其知晓张某向王某某、张某某出具借条,称其一直不知道此事;史某某认可收到上述两笔款项,亦认可上述款项系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但不认可系借款,主张系王某某、张某某赠与史某某、张某。
法院裁判思路:1、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借贷。
2、张某书写借条的时间为2018年2月18日,此时双方已因卖房事宜矛盾激化,结合张某系张某某、王某某之子的身份关系,故难以认定该借条系史某某真实意思表示。
3、法院以父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系借贷,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案例二:(2021)辽民申4520号民事裁定书案件事实:赵某某系王某某母亲,贾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
婚后,赵某某向王某某转款75.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
赵某某向王某某转款后,王某某给赵某某出具了借条,记载“王某某向其母亲借款75.5万元“。
法院裁判思路: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认定为赠与。
2、赵某某提供借条、转账记录,证据证明转款的性质为借款。
3、贾双主张涉案转款为赵某某的赠与行为,依据不足,贾某主张王某某出具的借条是伪造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约定的形式,通常还是以书面形式为准,且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所谓的口头约定转换成书面形式不存在任何障碍;对于约定的时间,应以买房、赠与、借款发生的时间为准,如事后签订赠与、借款协议,且借款、赠与协议的时间远迟于发生的时间,存在被法院认为难以认定款项发生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将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约定的人员,父母与自己子女一方约定即为有效,并不要求包括子女一方的配偶。
上述案例表明的事实不言而喻,法律在注重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财产的传承。
为最大限度的将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的购房款认定为借贷,建议:1、签订清晰明确且内容详实的借款协议,借款人处最好应为夫妻双方签字;2、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银行转账时从出借人转账到借款人;3、转账时明确备注为“借款给**夫妻双方买房使用”;4、借款协议应有清楚签署日期,且签署日期应为与真实的借款日期相匹配。
通常情况下,离婚时子女与其父母是利益共同体,可随意补签借据,如果这种借据成立,那么另一方时刻处于不可控的风险之中。
为控制这种风险,结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出资方的父母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出资的性质。
如果出资意思不明,该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其夫妻双方是比较客观的。
1、出资意思不明,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2、出资意思不明,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3、出资意思不明,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但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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