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宁佐俊 律师|时间:2022-02-23|1633人看过
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淫秽物品包括图书、文章、短信息、视频、音频等淫秽物品。
如果传播者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1号)第三条的规定,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传播的视频中含有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信息,传播的视频20个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行为,即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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