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朝晖 律师|时间:2022-04-12|95人看过
【典型案例】
大壮和小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坠入爱河,彼此见过了父母,也商议了婚期。
小美向大壮提及其父母有在海滨城市购置房屋的想法,但目前还差50余万元,大壮听后即表示自己手头还算宽裕,就当作是给“岳父岳母”的礼物,随即给小美转账52万元,小美满心欢喜,连声道“谢谢老公”。
2018年10月,大壮发现小美与小哲的暧昧聊天信息,两人因此吵得不可开交,继而结束了恋爱关系。
大壮要求小美返还50余万元,小美认为这是大壮自愿赠与给其的钱款,拒绝返还。
多次协商未果,大壮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男女恋爱互赠礼物是常事,分手要退还也是常见,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小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而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该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财物,此亦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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