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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谭文军 律师|时间:2021-05-10|242人看过

 关于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邓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人。

我接受指派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邓某,去检察院阅卷,现对嫌疑人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提出如下意见,望贵院酌情予以考虑。

  一,犯罪嫌疑人邓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本身为受害者。

  邓某因受高利诱惑,对北京市某投资公司某项目感兴趣,投资700多万元,为防止投资款安全,在公司就职。

现因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本案,邓某在该种业是受害人之一。

  二,犯罪嫌疑人邓某在该公司中只是一名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三,犯罪嫌疑人邓某客观上没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四,综合全案,犯罪嫌疑人邓某在本案中,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且是本案中的受害人,至今公司尚欠邓某700多万元未还,故邓某无罪,请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释放嫌疑人邓某。

  辩护人:张学研

  2019年10月20日

  法律意见书

  (2019)盈科刑辩字第126号

  致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邓汉焘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张学研律师在侦查阶段为邓汉焘提供法律服务。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邓汉焘,现本着实事求是和解决问题的态度认为,邓汉焘虽然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建议贵局依法对邓汉焘取保候审。

  请求对邓汉焘取保候审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单位犯罪,邓汉焘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

又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邓汉焘由于在该单位投资了近700万元,为保证自己投资安全才在该公司的分公司上班,至今自己的投资也没有取回,故邓汉焘在本案中属于受害人之一。

在公司中,也没有业绩,没有向社会公众去吸收非法公众存款,故作用较小,

  二.犯罪嫌疑人在外地分公司上班,因北京总公司拖欠分公司水电费,才来北京总公司催要,恰逢公安人员在北京总公司抓人,当时在北京总司抓了有80来人,就包括邓汉焘,事发后积极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取得了亲友的谅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邓汉焘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获得受害人谅解,符合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取保候审规定,诚恳贵局依法准予对邓汉焘取保候审。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学研律师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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