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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构成诈骗罪,却无奈选择缓刑

发布者:陈绪恺 律师|时间:2019-12-30|249人看过

北京某网络媒体副主编李某,被安徽某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本律师经阅卷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或维持对方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财产遭到损失。

检察院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原因是参与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本律师从阅卷中看出,本案犯罪形态较为特殊,有证据证明李某是2018年10月8日才参与到其他人行为中。

由于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对方已经遭受财产损失认定既遂的标准之一,当10月5日其他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犯罪过程已经结束,此时,其他人诈骗行为已经既遂,实施完毕。

不能将其他人的诈骗行为实施完毕后,李某之后参与的行为简单认定为诈骗共犯。

2019年12月13日本案开庭,本律师与助理做好了充分无罪辩护准备。

在开庭前与法官沟通时,本律师简要陈述了李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法官同意适用缓刑的条件。

经与李某家属商议,家属选择缓刑,放弃无罪辩护。

家属选择缓刑,放弃无罪辩护,是基于对当前法治缺乏公平正义的考量,作出无奈选择。

律师理解家属的无奈,放弃了一次极其精彩的无罪抗辨博弈,深感遗憾。

(李赞祥律师,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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