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绪恺 律师|时间:2017-10-17|456人看过
本人与王明强律师接受青岛市薛连生先生的委托,担任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国家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2017年2月17日下午2点许,本人与薛连生及王明强律师来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负责立案的王法官审查我们递交的立案材料后告知我们,没有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确认书不能立案。
我方表示不同意王法官意见,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刑事赔偿中的先行处理是赔偿请求人的唯一选择,并没有要求先行确认。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三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
本案中,我们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在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不作书面答复后,又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此基础上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王法官坚持要先确认违法才能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坚持要求王法官接受材料,出具书面凭证,作出书面答复。
王法官却将材料撂回我们,离开立案岗位。
我们在立案窗口等了一个多小时,王法官回来,见我们没有离开窗口,拿走自己的茶杯又离开了立案岗位,我们在窗口不离不弃又坚持了一个多小时,但王法官没有再回来。
我们坚信我们的立案要求是合法的,王法官擅离职守,不接受材料,又不作出书面答复是违法行为。
他的行为维护的不是老百姓的诉权,而是官官相护。
由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接收材料,又不书面答复。
2017年2月18日,我们再次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EMS邮寄了立案材料,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既不给予立案,也不书面答复理由。
我们不能容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侵害委托人的诉权行为,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案不立,不书面答复的违纪行为。
由于监督体制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我们的投诉问题移交给被投诉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立案、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请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关的部门反映;如有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请提供具体的线索”。
以上答复是错误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该《规定》第十八条:“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据此王法官的行为属于违法违纪情形,我们有权投诉。
我方递交的材料至今没有得到立案和书面答复,通过投诉途径又没有获得效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侵害着委托人的诉权,我方只能具文公开谴责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行为,让社会知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执行2015年4月1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公民诉权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公开谴责!
(笔者:李赞祥律师,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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