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建平 律师|时间:2022-03-25|73人看过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公司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当庭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就劳动关系的存在提出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中有关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的原则,且未提供充分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2447号一审判决:确认深圳市某美发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X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停工工资3398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699.07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日及2020年4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968.57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X公司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当庭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就劳动关系的存在提出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中有关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的原则,且未提供充分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且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此情况下,X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反证。
而X公司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停工工资、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日至4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核算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0678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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