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科伟 律师|时间:2015-11-03|2171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具体来讲,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审查起诉的和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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