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潮晖 律师|时间:2018-04-19|502人看过
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成功辩护从可能判刑两年左右到最后判刑为半年
案情简介:
王某,19岁,某中学高中生,一贯表现优秀,但是某天他却偷盗了别人的摩托车价值30000元。
审判长: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依法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处罚。
但结合本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应当减轻。
一、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
1、犯罪嫌疑人属于自动投案。
据犯罪嫌疑人自己交代,被害人发现摩托车丢失到其报警后较长的一段时间,被害人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作案嫌疑,(此处可见辩护人陈述的笔录反应)。
犯罪嫌疑人其始终未离开,直至民警到场。
而且民警并没有直接叫犯罪嫌疑人一起去派出所做笔录,只是犯罪嫌疑人默默跟随。
直到民警询问辩护人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作案嫌疑,才对其进行传唤。
可见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未发觉。
犯罪嫌疑人此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中包括同案的犯罪事实。
这一点可见公安机关笔录。
上述两点表明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
犯罪嫌疑人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之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给同案,让其将车开回,从案发到交出赃物只有两个小时左右。
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较好;
其曾多次获得市、区、校的奖项。
有较好的口才功底。
在其15岁时,还曾见义勇为跳河自杀的李某实施救援。
此次犯罪是因为即将参加比赛自己的车被盗,一事情急之下。
主观恶性不深。
四、家庭情况较为特殊;
犯罪嫌疑人的父亲与犯罪嫌疑人本人都是家中一脉单传的独生子。
犯罪嫌疑人母亲身体不好,无法做任何体力活动,也不能工作。
家庭生活全靠父亲一人承担。
经济条件比较困难。
综上,考虑犯罪嫌疑人人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和立功表现。
以及考察到犯罪嫌疑人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
建议法院处对其以拘役的处罚。
辩护人:周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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