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嘉兴 律师|时间:2022-03-02|46人看过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男方父亲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病故,留下土地110平方米土地,男方随后将使用权转让在自己名下,后转让土地所得30000元建房款。
男方辩称该建房款为父亲留给母亲的土地,自己借用得来,故该建房款应为母亲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
1、夫妻婚后一方继承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离婚时是否将一方继承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要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所得财产除非有遗嘱明确规定为属于其一方的财产,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在婚姻期间,配偶或遗产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一方或双方继承的已故父母的继承权,以及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收到的礼物和礼金。
但是,如果继承人在遗嘱中表明某项遗产只属于夫或妻,或者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给予夫或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尊重一方配偶的继承和赠与。
不能将赠与遗产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该30000元房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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