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系列之: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多次延期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3/30 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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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
【案情概览】:
赵先生系北京市东城区居民,在东城区先晓胡同拥有房屋一座。2007年,2007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向北京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京建东拆许字【2007】第5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富恒公司在赵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拆迁。
因未能在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先后于2008年9月1日、2009年3月11日、2009年9月10日、2010年3月11日、2010年9月10日、2011年3月7日、2011年9月15日、2012年3月11日,共计8次作出了同意延期的许可。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但是,并未就对拆迁许可证延期次数和延长期限作出明确限制。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而根据1998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与旧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比,现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意删除了“每次”两个字,可以这样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修改过程中,取消了多次延期的规定,已经不再认可多次延期的行为,依据现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许可延期只能进行一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办案点睛】:
对于拆迁许可延期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既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其在许可时仍然要符合拆迁许可的基本要件,即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必须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如果延期次数较多,时间较长,很有可能拆迁许可依据的前置文件已经失效,如能采集到此证据,则可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重点法条】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王有银律师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中国百强大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意见。因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的突出贡献,蝉联2010年度及2011、2013年度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等称号。2014年再度荣登“中国百强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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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案例详见:
《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主编:王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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