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出售储户信息是否构成职务犯罪?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3/28 11: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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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掌握的信息出卖给他人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李某在银行网点工作期间,利用银行内部查询系统查询公民银行开户信息和存取款明细,并通过“微信”、“QQ”聊天、等工...
案件简介: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掌握的信息出卖给他人
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李某在银行网点工作期间,利用银行内部查询系统查询公民银行开户信息和存取款明细,并通过“微信”、“QQ”聊天、等工具,大量上述信息被以每条200元至5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已判刑)进行倒卖牟利。李某获利300,750元。
法院判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为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大量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0万余元。其行为情节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信息自由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声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被控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处以罚款或单独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李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他人牟利,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保护状态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虽然李某身份特殊,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但法律明确规定,特殊身份人员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将按照一般规定从重处罚。因此,李某也应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到处罚。
结论:以上简要分析财务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获取的信息出售给他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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