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而设立。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健全,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也变得多样化。只有深入了解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才能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利益。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探究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诉及诉讼方式。
为保障债权人在民事活动中顺利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我国法律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中。
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民法通则》最先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作出了规定。在其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中规定,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占有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其后,在《担保法》中增加了对质押权的规定,并对上述几种担保物权的实现增加了拍卖的方式,并指出担保物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另外,还特别规定了,协商不成时,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了《物权法》中,则进一步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化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又进一步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为担保物权人以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确立了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相衔接的担保物权实现模式。此外,在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实现。具体来说,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当事人可就担保财产协议折价。这种方式无需经过法院,是实现担保物权最方便、快捷的方式。但也应当注意,实务中很可能出现当事人双方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此《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二,通过非讼特别程序实现。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既包括担保物权人,还包括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提出。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特别作出了说明,即指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这里主要指的是《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在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对拍卖、变卖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