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再审和检察监督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3/22 11:34:51 11 人看过

作者按

管辖权争议在商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地理和区位优势是诉讼中不可否认的争议点。在我们处理的商事诉讼中,如何避免地方保护,帮助当事人获得公平的管辖利益,一直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首要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四级法院的分工职能,将案件尽量下沉到基层法院后,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管辖争议很难跳出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市级法院。因此,如何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进行救济是实务中的一个难题,本文结合我们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在管辖权异议的再审和检察监督方面做些探讨。




1 

问题的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和当事人滥用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那么,当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时,当事人诉讼权利又将通过何种程序予以保护?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观点进行梳理,就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或检察监督进行讨论。






2 

管辖权异议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后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否允许申请再审,实务界有持反对态度的倾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中,只是提“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未提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的表述“不再将管辖错误规定为再审事由”;以上均表明排除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

对于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应当允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1)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均未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依德、日理论,就管辖所作的裁判有既判力,《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项有所谓“关于法院管辖的申请和说明可以向书记官为之,裁判可以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对此项裁定不得声明不服”的规定。所谓不得声明不服,当然包括不得申请再审。我国台湾地区“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规定,被告抗辩法院无管辖权,法院如认其抗辩为不当时,得为中间判决或于终局判决内说明其理由。既为中间判决,自无允许申请再审之理,因为再审之诉的对象只能是终局判决。通说认为,终局判决中的理由无既判力,亦无允许申请再审之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中提到:“删去这两处(笔者注:其中一处为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就对管辖问题规定了异议和上诉的纠错机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提到:“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对于再审事由的修改……二是在权衡正反两方面意见后,删除了原第(7)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再审事由,避免因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申请再审拖延案件审理程序,解决上级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同时,原审法院审理案件可能产生的矛盾和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并在脚注中又作出了进一步说明:“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上诉,再规定可以申请再审,实践中有保护过度之嫌。一个案件,管辖权异议可以三次审理,本案实体争议又进行三次审理,程序繁琐,为拖延诉讼提供了合法程序。由于不服管辖权裁定再审审查期间不中止本案的审理,往往出现上一级法院对于管辖权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审结,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已经结束的尴尬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再审。但该规定将再审范围限定为“违反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3 

管辖权异议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后是否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关于对裁定的监督方式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不再将管辖错误规定为再审事由。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人民检察院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采用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对其他裁定如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可以采用一般检察建议。”因此,人民检察院并未排除对管辖权异议提起检察建议的方式。

并且,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因此,管辖权异议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后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4 

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进行救济时,除“违反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再审外,司法实务上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是否允许申请再审,持否定态度;但在检察监督方面,保留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的救济途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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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泉锡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法学硕士


牛    明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法学博士

执业领域  以商事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合规法律顾问为执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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