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出口管制与企业常态化应对:从美国“芯片禁令”说起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3/13 11: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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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宣布了若干主要针对中国半导体行业的出口管制措施,严格限制或实际禁止向中国出口高端芯片及其它特定半导体产品、技术、设备等。
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以下简称BIS)宣布了若干主要针对中国半导体行业的出口管制措施,严格限制或实际禁止向中国出口高端芯片及其它特定半导体产品、技术、设备等。同时,BIS将31家中国企业列入“未经核实实体清单”(Unverified Entity List,以下简称UVL)。更为甚者,BIS还罕见地规定,未经BIS事先许可,美国公司、公民、绿卡持有者及其他“美国主体”(U.S. Persons),不得直接或间接支持中国高端芯片的研发或制造。此举被媒体描述为美国以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为由向中国发出的“芯片禁令”,令国内外芯片和半导体产业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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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部OFAC发布的SDN黑名单;
●美国财政部OFAC发布的NS-CMIC黑名单;
●美国财政部OFAC发布的外国制裁规避者清单(Foreign Sanctions Evaders List, FSE);
●美国国防部发布的中国军事公司清单(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List, CMC);
●美国商务部BIS发布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
●美国商务部BIS发布的拒绝许可之人清单(Denied Persons List);
●美国商务部BIS发布的未经核实实体清单(Unverified Entity List);
●美国商务部BIS发布的军事终端用户清单(Military End Users List, M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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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BIS发布的军事情报终端用户清单(Military-Intelligence End User List, MIEU);
●美国商务部BIS发布的商务控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
●美国国务院BISN发布的非扩散制裁清单(Nonproliferation Sanctions Master Chart);
●美国国务院DDTC发布的封杀当事人清单(Debarred Parties List);
●美国国务院DDTC发布的美国军火清单(US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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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应当转变观念、面对现实,识别巨大风险。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确实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是这一条并没有限制中国企业排查其外国合作方受制裁和出口管制的风险,也没有限制中国企业应对自身直接面对的外国制裁和出口管制风险,只是要求不要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的制裁(可能包括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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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企业要尽快确定自己是否有遵循外国(主要是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的义务。通常欧盟、英国、日本等的制裁仅要求其本国公民、组织(包括外国设立在该国的组织)遵守,但美国的制裁比较霸道,不但要求其本国公民、组织遵守,还要求持有美国绿卡的人、与美国有连接(nexus)的外国组织遵守。这就可能导致一些外资在华企业、企业高管(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陷于两难处境。尤其是,本文开头所说的美国“芯片禁令”更是置在华涉芯片研发或生产的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于一种绝境,可能迫使他们转换业务或离开中国。BIS在引入这个罕见规则时,以有关研发或生产可能涉及支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或导弹终端用途为由。其实这个理由显得牵强。BIS更可能已经越权并侵犯了有关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的就业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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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企业需要及时确定自己的产品、软件、技术等是否含美国成分,美国成分所占比例,以及是否涉及上文提到的美国所说的“外国直接产品”。如果小心处理和合理控制美国成分,并控制产品销售的目的地、收货人和终端用户等,也许企业可以合法规避美国有关制裁和出口管制风险。当然,中国企业在高端芯片和其他特定半导体产品方面,可能只要涉及美国成分,就不能规避美国出口管制的一般规则。在此情况下,可能只能寻求专业人士意见,看能否适用美国有关出口管制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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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其次,如果企业不幸落在美国某个制裁或出口管制黑名单上,则需要根据每个黑名单的具体性质,采取具体应对措施,争取从黑名单上“除名”(Delist)。举例来说,如果企业不幸落入美国BIS的UVL,则应聘请专业人士,准备和组织实地核查(End-use Check),争取从UVL上除名,以避免进一步落入“实体清单”,导致基本上被封杀。实际上,在本文开头所说的美国宣布“芯片禁令”并将31家中国企业列入UVL的同时,BIS确实将9家中国企业从UVL上除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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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涉及国际合作、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美国产品、美国技术等的企业来说,应对制裁和出口管制的最佳措施是尽早建立起自己的制裁风控机制(Sanctions Compliance Program)和出口管制风控机制(Export Compliance Program)(以符合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前述要求为限)。这些风控机制如果经咨询专业人士合理设计、合理执行、合理记录,将使企业在面对美国等的制裁调查、出口管制调查等时,有更大的机会全身而退,并在现场核查、除名申请等程序中获得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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