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中遇到“最难”的困境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3/2 11:35:17
8 人看过
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如若是在遇上一些违法强拆、强行逼拆、违背意愿误拆的行为时,老百姓作为被征拆人无所适从,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权益,在各种维权途径中,被征拆人往往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然而实际操作中,很多被征拆人遇到强拆时,自己没有意识收集证据,或者自己无法收集到证据,被征拆人在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时,也会因为没有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损的证据,而遭到法院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困境。
.jpg)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里说的与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指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进行起诉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与该行为具有厉害关系的证据,具体提供什么证据能证明其与该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呢?着实是被征拆人的难题,有很多被征拆人根本没有证据,也没有收集到证据,难道说,“这个难题就解决不了了吗”?
关于立案问题在最高法的裁判观点中有明确指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此种证明责任仅应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无需起诉人在起诉阶段即要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被侵犯,更不能以起诉人的权益可能并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说是否存在某项权益在立案阶段难以判断的,可以登记立案待案件审理阶段再作判断,而不应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jpg)
当被征拆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侵害其合法利益起诉时,在此阶段法院不应对被征拆人分配过高的证明责任,被征拆人仅需提供初步的证据,无需提供确切的证据。因此,法院不应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征收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人民法院对于应该受理的案件,应依法做到有案必立原则。为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中针对立案难提供了有利的支持。若大家还有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解答,也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