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的协议内容是否属于赠与?无偿并非等于赠与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2/11 1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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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由于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往往会发生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比如“无偿转让”是否就一定属于“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由于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往往会发生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
比如“无偿转让”是否就一定属于“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而无偿转让是不以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包括财产、物品和各种权利。
无偿转让不一定要经过法律程序完成,这两者之间并不等同。
唐系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马系公司股东及员工。
唐、马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该协议中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若马从公司离职,其必须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唐,其中,若被马自认缴增资之日起至从公司离职时工作满3年不满4年,须无偿转让45万元股份。

三年后的某天,马从公司离职,但并未无偿转让45万元股份,马主张此系赠与可以撤销,且公司章程约定“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本公司的在职职工,离职时其股份由最大股东按其原购买值收购。”
因此,不应无偿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单务性、实践性应当是赠与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标志。
但就本案而言,涉案合同的签订并非基于赠与目的,也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涉案合同中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有约定,其中对分红转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价格所作出的与工作年限相挂钩的相关约定,属于对股份转让价格作出的附条件约定,而并非是赠与的意思表示,且与之一并转让的还包括相应的股东义务以及企业经营中的其他责任,该股份转让有别于单务性的赠与,并不符合上述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其性质应为买卖合同。
故马主张赠与可以撤销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司章程内容“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本公司的在职职工,离职时其股份由最大股东按其原购买值收购。”
应是指在达到买卖双方所约定股份转让条件下的股份转让价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是合同当事人对股份转让价格所达成约定的一种表述方式,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否与本案协议内容不存在关联。
因此,马、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马离职则应按照上述合同书的约定,无偿将45万元股份转让给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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