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证券 | 罕见,同一年上市2家科创板IPO,连续财务造假!
2022-11-22 08:44:03
罕见,同一年上市2家科创板IPO,在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被罚款合计近1.5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保代均被监管警示或通报批评!
2020年4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月16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0,440元罚款;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8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2020 年 1 月 19 日,紫晶存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 月 21 日,紫晶存储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 月26 日,紫晶存储在科创板上市。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68.52 万元罚款;
二、对郑穆、罗铁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164.26 万元罚款;
三、对钟国裕、李燕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20 万元罚款;
四、对黄美珊、焦仕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五、对魏强、王铁林、杨思维、王炜、林海忠、丁杰、刘宁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5 万元罚款。
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泽达易盛 公告编号:2022-055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2年5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具体详见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董事长林应女士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具体详见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女士、应岚女士、刘雪松先生、王晓亮女士、雷志锋先生、姜亚莉女士: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泽达易盛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年6月13日,泽达易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五轮审核问询,泽达易盛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新为2017年至2019年。2020年4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月16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1.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5,573,659.95元,占当年收入的49.28%,虚增利润22,438,194.83元,占当年利润的104.7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3,888,825.78元,占当年收入的59.67%,虚增利润37,407,625.16元,占当年利润的91.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8,039,036.95元,占当年收入的58.36%,虚增利润 61,608,464.11 元 , 占 当 年 利 润 的 103.24% ; 2019 年 虚 增 营 业 收 入114,794,784.45元,占当年收入的51.87%,虚增利润65,281,020.91元,占当年利润的67.69%。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软件)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999,320.75元,虚增利润3,601,849.66元。浙江金淳通过与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福富)、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繁荣瓜果蔬菜试验示范场、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启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每日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道德红干椒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开鲁红干椒)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9,574,339.20元,虚增利润18,836,345.17元。
2017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翼)、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信息)、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程)、成功软件、浙江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8,338,479.32元,虚增利润19,345,227.75元。浙江金淳通过与智慧信息、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神禾)、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绿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5,550,346.46元,虚增利润18,062,397.41元。
2018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专网)、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8,880,582.02元,虚增利润28,945,016.38元。浙江金淳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嘉兴分公司、公众信息、中电福富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9,158,454.93元,虚增利润32,663,447.73元。
2019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宁波市分公司、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格尔软件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5,125,230.01元,虚增利润28,340,428.89元。浙江金淳通过与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航天神禾、黑龙江农垦新一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新一代)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66,839,365.76元,虚增利润34,496,691.70元。苏州泽达通过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68元,虚增利润2,443,900.32元。
2.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涉嫌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泽达易盛“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7,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14,900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泽达易盛与杭南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5,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2,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星宙)。2018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8,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5,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硕佳元)。2019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7,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涉嫌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田力通过梅生持有泽达易盛600万股,通过杨鑫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
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后,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52,168,610.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69,210.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其中,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湖南冠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冠都)、湖南宝德自强计算机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113,072,192.39元,虚增利润57,093,786.93元。浙江金淳通过与公众信息、新一代专网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6,303,965.44元,虚增利润23,598,250.15元。杭州畅鸿通过与新一代专网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792,452.75元,虚增利润1,777,173.26元。
2.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泽达易盛、浙江金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沅资产)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1.2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泽达易盛通过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将1亿元投向泽达易盛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21年度,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71,043,475.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21.59%,虚增利润26,657,786.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56.23%。其中,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杭州彦鹏科技有限公司、新一代专网、浙江钧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路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冠都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62,238,917.60元,虚增利润25,738,186.23元;还通过与盈发信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签订虚假托管协议,虚增托管费6,726,200.00元,虚减利润6,726,200.00元。杭州畅鸿通过与公众信息、新一代专网、金桥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8,804,558.35元,虚增利润7,645,799.92元。
2.虚增在建工程
2021年,泽达易盛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42,690,600.00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36,320,600.00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泽达易盛提供的公开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关联公司的财务账套、相关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关联公司统计表、合同及转账凭证、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泽达易盛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三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泽达易盛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全面负责泽达易盛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刘雪松、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曾任职泽达易盛、时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志锋,时任财务经理姜亚莉知悉或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对泽达易盛、林应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泽达易盛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40,500.22万元的20%,即81,000,440元罚款;
二、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处以1,0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处以4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雷志锋、姜亚莉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泽达易盛、林应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0,440元罚款;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8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林应、应岚组织、指使上述行为,二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林应、应岚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刘雪松作为泽达易盛董事,知悉、参与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雪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告知书》告知的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可能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中国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9日
2名保荐代表人被监管警示,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6 号
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胡晓莉,时任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陶晨亮,时任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胡晓莉、陶晨亮。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保荐代表人胡晓莉、陶晨亮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充分核查公司委托理财变更情况,相关核查意见不准确、不完整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2020 年 12 月与管理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理财合同,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为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通 1 号)和鑫沅资产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福 3 号)。公告同时显示,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委托财产总规模由500,000 万元分别调低至 8,000 万元、4,000 万元。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收到关于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公告,问询函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决策及披露的情况。问询函同时要求保荐机构核查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委托理财总规模调整是否签署相关补充合同,若签署补充合同的主要条款情况。
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保荐机构关于委托理财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保荐机构经核查称,公司自上市以来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公告同时显示,保荐机构未就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委托理财总规模调整是否签署相关补充合同情况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2022 年 6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在2020年12月-2021年12月期间先后签订补充协议,对鑫通1号、鑫福 3 号的投向等约定作出变更。其中,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将委托理财投资类别,由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由 R2 变更为R5,从中低风险、中低收益变更为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年限由 5年变更为 10 年。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在投资类别中增加银行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同业存单、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股票基金、应收账款。公司在 2022 年 6月 25 日披露的公告中称,委托理财协议变更后,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亏损、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相关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17.04%。
因上述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 2021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2021 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强调字段的保留意见,对公司影响重大。但保荐机构未能核查发现公司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相关专项核查意见发表不准确,与事实情况不符。在问询函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委托财产总规模下调是否签署了相关补充合同情况下,未发表上述调整补充合同情况的核查意见,相关专项核查意见发表不完整。
二、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1 日、2021 年 9 月 14 日披露保荐机构关于公司2020 年度、2021 半年度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 2 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一是公司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2020年购买的鑫通1号和鑫福3号进行投后管理,导致上述资管计划在报告期期末的资产存在性及公允价值难以确认,公司投后管理存在内控缺陷。二是 2021 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向北京中科路创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办理销售业务,及在向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办理采购业务等事项中,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存在运行失效的情形。公司 2021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2022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前述委托理财相关合同签订于 2020 年 11 月至 12 月,前述部分销售业务相关合同签订于 2021年 4月至 6月并于 6月确认对应收入,前述采购业务相关合同签订于 2021 年 3 月和 6 月并分别于 4 月和 6月支付对应预付款。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事项发生在保荐机构2020 年度、2021 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核查期限内。前述投后管理、采购销售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也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违规理财事项,导致其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未能如实反映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投后管理、内部控制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综上,胡晓莉、陶晨亮在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人期间,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违规理财事项,未能有效督导公司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及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不完整。胡晓莉、陶晨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3.1.6 条、第3.2.1 条、第 3.2.2 条、第 3.2.5 条、第 3.2.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胡晓莉、陶晨亮予以监管警示。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ST 紫晶 公告编号:2022-142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穆先生、罗铁威先生、钟国裕先生、李燕霞女士、黄美珊女士、焦仕志先生、魏强先生、王铁林先生、杨思维先生、王炜先生、林海忠先生、丁杰先生、刘宁宁先生: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紫晶存储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欺诈发行
2019 年 4 月 3 日,紫晶存储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0 月 23 日,紫晶存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发行上市(首发)。2020 年 1 月 19 日,紫晶存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 月 21 日,紫晶存储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 月26 日,紫晶存储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涉嫌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紫晶存储涉嫌通过与深圳市宇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宇维)、深圳富宏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富宏华)、南京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叠嘉)、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神狐)等单位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合计43,497,313.43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3.9%,虚增利润合计 21,627,070.35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35.82%。
2018 年,紫晶存储涉嫌通过与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汇信)、深圳宇维、深圳富宏华、南京叠嘉、江苏菲利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菲利斯通)、淮安瑞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瑞驰)、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世、)湖北神狐、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对五华县华城镇中心卫生院的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111,457,882.74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7.75%,虚增利润合计 39,036,333.51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32.59%。
2019 年上半年,紫晶存储涉嫌通过与广东汇信、苏州平流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平流层)、肇庆优世联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优世)等单位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对五华县人民医院的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66,939,521.10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42.97%,虚增利润合计25,326,629.03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37.33%。
(二)《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涉嫌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 年末、2017 年末以及 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 1,000 万元、1,000 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13,500.12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紫晶存储发行文件、相关公告、会议文件、相关合同、紫晶存储提供的成本匹配表、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 号)第四条、第八十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紫晶存储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年度报告》中,紫晶存储涉嫌通过与广东汇信、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流层、淮安瑞驰、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肇庆优世等单位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对山西紫晶天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紫晶天众)、北京中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弘)的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70,871,411.88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52.46%,虚增利润 145,290,742.1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4.55%。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紫晶存储涉嫌通过与深圳宇维、苏州平流层、江苏菲利斯通、淮安瑞驰、广东优世、肇庆优世、成都市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合肥睿达机器人有限公司、合肥哈工路波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哈工融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斗教育信息有限公司、广东维蓝数据信息有限公司、广东奥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奥维)开展虚假业务,
以及提前确认对广东奥维、山西紫晶天众、北京中弘、内蒙古中弘紫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数莲紫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虚增营业收入340,615,914.92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60.54%,虚增利润170,028,703.10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51.1%。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紫晶存储《2019 年年度报告》涉嫌遗漏披露 14,500.12 万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净资产的 16.15%。2020 年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17,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9%,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 年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41,790 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46%,其中 16,720 万元也未按规定在《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紫晶存储相关公告、会议文件、相关合同、紫晶存储提供的成本匹配表、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紫晶存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紫晶存储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 号,上证发〔2020〕101 号)第 7.1.16 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郑穆、时任董事罗铁威安排办理对外担保,组织、指使紫晶存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行为,参与洽谈相关项目,安排、筹措资金虚构收回客户应收账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钟国裕,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李燕霞参与或知悉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行为和违规担保事项,时任监事、总经理助理黄美珊,时任副总经理焦仕志,时任副总经理魏强参与或和悉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行为,时任独立董事王铁林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时任监事杨思维分管售后工作,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南区销售总监林海忠,时任采购部经理丁杰,时任紫晶存储子公司北京晶铠信息存储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宁宁参与实施紫晶存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郑穆、罗铁威作为紫晶存储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对紫晶存储、郑穆、罗铁威的欺诈发行行为,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的 3%,即3,068.52 万元罚款;
二、对郑穆、罗铁威分别处以 1,564.26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合计处以 3,068.52 万元罚款,二人分别处以 1,534.26 万元罚款;
三、对钟国裕、李燕霞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黄美珊、焦仕志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魏强、王铁林、杨思维、王炜、林海忠、丁杰、刘宁宁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对紫晶存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一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万元罚款;
二、对郑穆、罗铁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合计处以 600 万元罚款,二人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钟国裕、李燕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 万元罚款;
四、对黄美珊、焦仕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 万元罚款;
五、对魏强、王铁林、杨思维、王炜、林海忠、丁杰、刘宁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68.52 万元罚款;
二、对郑穆、罗铁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164.26 万元罚款;
三、对钟国裕、李燕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20 万元罚款;
四、对黄美珊、焦仕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五、对魏强、王铁林、杨思维、王炜、林海忠、丁杰、刘宁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5 万元罚款。
郑穆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罗铁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指使紫晶存储从事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郑穆、罗铁威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钟国裕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李燕霞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知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钟国裕、李燕霞分别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 010-88060144,传真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停牌,将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2.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3 号
关于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能清,时任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邱荣辉,时任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刘能清、邱荣辉。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违规担保事项,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保荐机构关于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披露的保荐机构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部分内部控制有待完善问题出具了整改建议函督促其进行整改,且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此后,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关于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称,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及子公司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紫晶)、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晶铠)存在定期存单违规质押担保,合计金额37,300 万元,共为 14 家第三方累计提供 16 笔担保。2021 年 3月至 4 月共发生 4 笔,合计金额23,25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89%;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共发生 12 笔,合计金额 14,05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59%。其中,2021 年 3 月 5 日,广州紫晶向广州银行存单质押 10,000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4%,质押期限自 2021年 3 月 5 日至 2022 年 3 月 5 日,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 年 3 月 25 日,梅州晶铠向广州银行存单质押 10,000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4%,质押期限自 2021年3 月 25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予以披露,迟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两笔担保单笔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此外,2022 年 3 月 5 日,广州紫晶存于广州银行的10,000 万元存单质押担保的债务到期,相应资金已于2022 年 3 月 11 日被转至被担保方银行账户,该笔资金占公司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96.37%。
公司多次违规提供大额担保,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也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担保事项,导致其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未能如实反映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用章管理、内部控制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二)未能充分核查公司货币资金受限情况,相关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
2021 年 10 月 1 日,公司披露保荐机构对 2021 年半年度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称,根据对公司主要银行的函证情况,公司2021 年 6 月末货币资金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的保证金为受限资金外,其余函证银行资金不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形,与核查了解情况相符。此后,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2021 年 3 月至 4 月,公司及子公司共发生 4笔违规担保,合计金额 23,250 万元,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在广州银行、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与事实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刘能清、邱荣辉在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人期间,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督导公司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违规担保事项,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及专项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刘能清、邱荣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条、第 3.1.6 条、第3.2.1 条、第 3.2.2 条、第 3.2.5 条、第3.2.7 条、第 3.2.15 条的规定。
(二)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异议申辩理由:一是公司上市后,保荐代表人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勤勉尽责,持续督促公司和相关人员严守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敬畏资本市场。二是本次违规担保系公司时任董事长在知悉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下,主观上蓄意组织、串谋、绕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要求并刻意隐瞒,保荐代表人常规核查手段失效。三是保荐代表人在发现违规担保线索后,立即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并督促公司采取各项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保荐代表人已持续督促公司和相关人员严守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不仅应当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保持高度持续关注,及时识别控制漏洞并予以纠正。公司持续发生多笔大额违规担保,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在履职及出具意见中却从未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上述问题。
二是保荐代表人常规核查手段失效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2021 年 9 月 9 日,本所向公司发出 2021 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存款的银行、期限、利率,说明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形,并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本所问询函已明确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核查存款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况下,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应当充分意识到问询事项涉及的相关风险,对相关事项保持高度关注,并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进行审慎核实并发表意见。但相关责任人未能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在对涉及公司存款 2.2亿元的广州银行账户进行核查时,未能保持审慎合理怀疑,在未取得银行函证回函的情况下,仅采取登录网银系统、获取银行对账单作为替代核查措施,但相关核查手段显然与其注意义务不相匹配,导致其发表的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三是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发现违规担保后及时核查及督促,属于应当履行的事后补救措施,且并未实际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8 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
东方之子岳成 每跃必成源于诚 《北京青年报》刚刚见到岳律师的时候,他因为身体不适还在打着点滴。谈话间或被他轻微的咳嗽声打断,除此之外,我丝毫感觉不到他的病痛。提起工作,他总是神采飞扬、豪情万丈,深邃的眼神中透着坚毅和执着;说起领导和朋友,他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谈到家庭,这个东北汉子脸上透露出深深的柔情。 ...日期:2014-08-20
小学四年级上册英语教学计划1 教材分析本教材的教学目标是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他们英语学习的积极态度,使他们建立初步的学习英语的自信心;培养学生装一定的语感和良好的语音、语调,书写基础,以及良...
心愿先生、幸运宝盒、MR WISH……,借助抖音的传播效应,这种带有神秘感与刺激感的购物模式几乎在一瞬间成为很多人关注乃至打卡的热点,甚至连带这一销售的形式都被部分人宣传为了一种商业新模式。 那么,事实真的这样吗?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XX住址:XX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住址:XXX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
民政部文件民发〔2020〕116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企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至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保险费如何缴纳?律师指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个人不需缴纳社保费用。读者吴女士近...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及工作程序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
房屋降价后,退房成为避免损失的最好方法,但是如何退房,里面大有文章。退房的法律依据:律师分析,结合《房地产管理法》、《商...
央产房交易简要案情:小陈通过中介从老王手里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过户的时候才知道此房屋属于央产房,而出售房屋的老王无法提供...
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一、《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
服务热线:( 工作日 08:30-18:00 )
137 1887 1048
在线客服
投诉举报:( 2个工作日响应 )
shanyangwangluo@163.com
在线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