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无需提供需求证据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1/24 11:38:54 8 人看过

案情概况

原告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土地征收所涉及沂源县石桥镇石楼村总面积、地上附着物明细及补偿款数额”,被告于2014年1月4日收到了该申请。2014年1月9日,原告第二次以特快专递的形式给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与第一次一致。2014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你的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律依据”的不予公开的书面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石楼村总面积、总补偿款和土地安置费数额、集体地上附属物明细、补偿数额及青兰高速沂源段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原告个人的地上附属物明细和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石楼村总面积、总补偿款和土地安置费数额、集体地上附属物明细及补偿数额”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原告个人地上附属物明细和补偿数额”的政府信息实质上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启震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石楼村总面积、总补偿款和土地安置费数额、集体地上附属物明细及补偿数额”政府信息。二、驳回原告陈启震请求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原告个人的地上附属物明细和数额”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无需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据;行政机关拒绝提供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应仅判决撤销不予公开决定,而应直接判决一定期限内公开;请求公开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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