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面对违法强拆,法院:0容忍!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1/20 11:07:26 7 人看过
国家征收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如果征收程序合法,文件齐全,而被征收人又拒不搬迁,房屋则可能面临强制拆迁,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司法强拆。我们要知道,司法强拆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在实际生活中,为了节省拆迁成本,违法强拆、以拆危代拆迁等花式拆迁手段层出不穷。被拆迁人一定要懂得辨别,谨防拆迁人披着“司法强拆”的外衣进行“违法强拆”。下面我们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国家征收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如果征收程序合法,文件齐全,而被征收人又拒不搬迁,房屋则可能面临强制拆迁,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司法强拆。我们要知道,司法强拆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在实际生活中,为了节省拆迁成本,违法强拆、以拆危代拆迁等花式拆迁手段层出不穷。被拆迁人一定要懂得辨别,谨防拆迁人披着“司法强拆”的外衣进行“违法强拆”。下面我们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浙0327行初159号 原告陈某的房屋坐落于霞关镇某村。因建设“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项目”需要,被告将原告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拆范围。但被告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安置、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25日将原告陈某房屋强制拆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无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所以,陈先生找到了北京京云拆迁律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此,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辩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或乡村庄进行建设,必须办理相应的土地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原告陈某在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霞关镇土地上建造房屋。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苍政办57号文件的规定,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属于违法建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5日向户主发出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发出《通知》,责令户主于2017年5月9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但在户主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被告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迳行直接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拆除,被诉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5日拆除原告陈某坐落于苍南县霞关镇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维护了原告陈某的合法权益。

最后,京云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了违法强拆的情况,注意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且及时报警,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切记不能一味的接受拆迁人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律师进行维权。

陈书强、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7)浙0327行初159号

原告陈书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义、任海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霞关镇镇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专,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其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书强因不服被告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书强的委托代理人刘义、任海峰,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镇长黄书朵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其博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5日发出《通知》,载明:“A304-2-2,你户未经批准,擅自在霞关镇××澳村建设房屋一间,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为此,特通知你户在2017年5月9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5日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陈书强诉称,原告的房屋坐落于霞关镇××澳村。因建设“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项目”需要,被告将原告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拆范围。但被告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安置、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25日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无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陈书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的事实;2.霞关镇××澳村民委员会证明,用以证明涉案房屋为原告陈书强所有的事实;3.《通知》及现场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向A304-2-2户主发出腾空通知及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现场情况的事实。

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辩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或乡村庄进行建设,必须办理相应的土地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原告陈书强在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霞关镇××村××A304-2-2土地上建造房屋。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苍政办[2014]57号文件的规定,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属于违法建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5日向地号为A304-2-2户主发出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陈书强的诉讼请求。

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霞关镇人民政府张贴《通知》的照片、涉案房屋现场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发出腾空通知要求予以拆除。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房屋坐落于苍南县××澳村,地号为A304-2-2。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A304-2-2,你户未经批准,擅自在霞关镇××澳村建设房屋一间,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为此,特通知你户在2017年5月9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强制实施拆除。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发出《通知》,责令地号为A304-2-2的户主于2017年5月9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但在A304-2-2户主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被告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迳行直接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拆除,被诉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5日拆除原告陈书强坐落于苍南县霞关镇三澳村地号为A304-2-2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 华 树           

人民陪审员  林 安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发      奖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代 书记员  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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