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未砸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1/18 1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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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
根据全国“八五”普法规划和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普法办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在全国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我所主任吴晨博士作为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有幸作为“八五”普法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就围绕民法典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以视频形式进行宣讲。
近年来,随着城市海拔提升,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威胁着公民“头顶上的安全”。就高空抛物砸中行人导致的侵权责任大家都有所了解,但如果高空抛物未砸中行为人是否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将结合普法视频和视频背后的案例,以案说法,探讨高空抛物未砸中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普法视频来源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粤0104民初19342号“庾玉娴诉黄永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这也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广州首个当庭宣判的高空抛物纠纷案件。2019年5月26日,庾某娴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辉楼下时,黄某辉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娴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娴亲属与黄某辉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辉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辉向庾某娴支付1万元赔偿。庾某娴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辉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2020)粤0104民初19342号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导致摔倒受伤,有监控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原告庾某娴要求被告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辉亦同意赔偿。案涉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法院依据前述规定,确定由被告黄某辉承担因抛掷矿泉水瓶致原告庾某娴受伤造成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黄某辉家儿童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庾某娴,但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惊吓倒地,进而摔倒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此案中的抛物行为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并且造成了原告庾某娴受惊倒地负伤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高空抛物者的行为满足侵权构成要件。而原、被告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某辉作为高空抛物者的监护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出台,针对在建筑物内抛掷物品未直接砸中受害人、却导致受害人遇惊受伤的情形,我国目前的司法判决倾向于更严格的行为人责任。抛掷物与受害人距离、抛掷物种类等不再是侵权损害的免责理由。根据(2021)辽0702民初1821号“刘畅与冯秀芝侵权责任纠纷案”,被告冯某芝在观察楼前无人前提下,从位于建筑物6楼的家中抛下旧衣包裹,导致原告刘某看到高空抛物后受惊心悸、进而出现一系列身体不适状况。被告冯某芝认为其抛掷包裹与原告刘某之间仍有较远距离,其行为与原告刘某身体不适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后法院在判决中释明被告冯某芝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本身便具有违法性,原告刘某因此到医院就医与被告冯某芝的高空抛物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抛掷包裹距离远近并不妨碍损害结果发生,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在(2020)沪01民终1822号“陈锦涛与沈坚红身体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陈某涛在自家阳台养花浇水,水流到被上诉人沈某红家花园,导致被上诉人沈某红花园地面粘滑,进而滑倒受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陈某涛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上皆说明我国司法实践进一步强化了对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完善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规定。而上述案例依法适用民法典,通过具有公信力的裁判明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和责任承担,将建筑物内抛掷物品未直接砸中、却造成损害事实的情形固定为典型案例,为后续的类案分析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工作,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引导公众齐心协力、共同营造遵纪守法、修身律己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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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钰妍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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