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律师年检通知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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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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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文件

 

宁司[2011] 21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办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下称《规则》)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以及省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6号文件)要求,现就2010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律师事务所部、公职律师办公室)。

2、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工作证)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二、考核内容及重点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1)《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十条所规定的内容;(2)律师事务所参加“双促双助”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的情况;(3)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1)《办法》第九条、《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和《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2)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3)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1、律师提交材料和律所考核。

律师须在2011年3月15日前,按照《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

区属律师事务所应当在2011年3月25日前,按照《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经区县司法局向市律师协会报送考核意见,市属所在4月9日前直接报送。

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列为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2、律协考核。市律师协会于2011年4月13日前,根据《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以及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3、公示。市律师协会按照《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律师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相关当事人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4、考核结果备案审查。市律师协会于2011年4月22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的,责成律师协会重新审查。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律师事务所应当于2011年3月25日前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完成各项工作,并按照该条规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初审。主管司法局为县(市、区)司法局的,应当在2011年3月30日前,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将上述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3、市司法局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市司法局于2011年4月20日前,对各区县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材料和初审意见、建议,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评定考核等次。

市属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直接接受年度执业情况检查考核材料,并审查、评定考核结果。

4、公示。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按照《办法》二十一条规定,在南京市司法行政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相关当事人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5、考核结果报备及公告。市司法局完成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后,在2011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情况总结以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厅和省律师协会。由省厅在完成抽查工作后,统一在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检查考核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参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分别由所属公司法律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确定考核结果。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局法律援助中心组织。

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参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由市司法局进行审核,确定考评等次。

考核结果、考核等次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法定职责,也是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基本义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局成立由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长担任组长,律师管理处和市律协共同参加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指导小组,对全市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区县司法局可成立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指导小组,做好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协调。

2、明确职责,严格工作程序。要按照《办法》和《规则》规定的检查考核程序,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工作流程全面客观评价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3、严肃纪律,保证工作质量。要对照《办法》和《规则》和本通知要求,对所有执业律师、所有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情况,逐一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考核。各区县局要结合投诉情况,对多次被投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加强检查考核。有律师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分所以及08、09年度检查考核中存在问题,被责令整改的律师事务所;被投诉律师不积极配合调查或者被暂缓考核的,要作为本年度检查考核的重点对象。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认真及时处理。要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切实解决律师规范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长期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坚决予以清理。

4、完备工作台账,注重成果运用。要在严格检查考核工作程序的同时,按照“一人一档”和“一所一档”的要求,将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纳入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切实加强执业档案建设和管理。市及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台帐,做到材料齐全,工作记录完整。市局将把查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台帐和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作为检查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内容和方式。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南京市律师协会

宁律协[2011] 1号

 

关于收缴2011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苏司通〔2011〕6号文件精神,2010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已经展开。现将有关收缴2011年度会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费标准

会费收缴标准按《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苏律协发〔2007〕32号和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2009年度律师会费收缴有关问题的批复》执行。另根据市五届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部分代表提案及《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扶持我市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了充分体现协会对青年律师和郊县律师事务所的扶持,经市律协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市会费部分给予相应的减免。综上,2011年度会费收缴具体标准如下:

1、个人会费:

 

减免

幅度

    

收缴标准

合计(元/年人)

省律协

市律协

全免

2010年12月1日后首次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

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0

0

0

省、市会费均减半

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

350

900

1250

市会费减半

2009年6月1日-2009年11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

700

900

1600

全额

缴纳

兼职律师,2009年6月1日前首次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

700

1800

2500

备注

 

 

2、团体会费:

 

减免

幅度

     

其中

合计(元/年所)

 

省律协

市律协

 

市会费减5000元

六合、浦口、栖霞、雨花台、江宁、溧水、高淳等七个区县属,且于2010年6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改制所除外)

执业律师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所

4800

9000

13800

 

市会费按80%缴纳

 

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上的所

6000

11200

17200

 

 

按80%缴纳

市属及其他区属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执业律师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所

4800

11200

16000

 

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上的所

6000

14000

20000

 

全额

缴纳

 

二、收缴时间
      已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的律师,随申报年检材料时一并上缴会费。以后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领取执业许可证时按相关标准上缴会费。兼职律师、重新执业及自省外转入的律师,在办理执业证时按相关标准缴纳个人会费。

三、有关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填写《2011年度会费交费表》及《会费减、免人员名单》,提供1张转账支票,交纳市会费及省会费。

符合会费减免条件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交费表备注栏中注明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或批准设立的时间,并提供律师执业证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以核对。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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