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讯(通讯员:邓婷) 2014年12月9日,盈科广州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金鑫律师,就天河区加拿大花园小区里的十几位老人组成乐队演奏,造成噪音扰民一事,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新闻报道《你有权利奏乐敲鼓 我无权利白天休息?》于12月18日在《南方日报》第GC05版:广州观察版面刊登。

图为盈科广州分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金鑫律师接受采访
家住天河区加拿大花园小区的苏小姐和一帮夜班族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苏小姐说,每逢周二早上8时左右,小区里十几位老人就会组成乐队,在离她家30米远的对面楼一楼架空层进行演奏,“即使在家里把门窗关上,塞上耳塞,仍然能听见很大声响”。她曾和一帮夜班族多次向小区居委会投诉,一直未能得到根本的解决。由于支持者表示老人自娱自乐的权利不能剥夺,而反对者表示太扰民上夜班的人“伤不起”。面对双方各执一词,记者联系采访了加拿大花园居委会和加拿大花园物业管理处,双方对此皆回应说:各有道理,难于处理。
律师说法: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金鑫律师表示,老人乐队的成员虽然也是小区居民,他们有权使用小区内的公共场地,但是应遵守法律,不能侵犯他人的生活安宁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住宅区的噪音,昼间6时至22时的时段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22时至次日6时的时段应低于45分贝。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违反以上规定的,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金律师认为,苏小姐可以聘请有环境噪音监测资质的单位(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噪音监测,如果超过国家标准,则侵权行为成立;如果苏小姐因为噪音干扰,影响了正常生活,也能要求老人乐队成员酌情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因此苏小姐可以将老人乐队的所有成员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停止侵权,赔偿苏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噪音检测费、诉讼费。但金律师也指出,对待老人群体,最好用和谐的方式解决问题:苏小姐最好向环保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或律师求助,由上述人员出面,宣讲法律规定,劝说老人乐队的成员停止侵权,并申请有关部门另行安排合适的场地,让老人乐队的成员能继续老有所乐。
另据记者了解,《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过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拟于12月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在二审稿中规定,每日13时至15时,22时至次日8时,禁止公园内开展广场舞等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其中特别提到,禁止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50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违反规定,将面临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对此,上述夜班族提出了他们的问题:居民小区的这类活动如果扰民,又该如何管理呢?广州是否也该出台类似法规,加强对居民小区的噪音管理呢?
新闻链接:epaper.southcn/nfdaily/html/2014-12/18/content_7381489.htm
责任编辑:雷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