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诉林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30 11:06:50 19 人看过
某建筑公司诉林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某建筑公司诉林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6-08-02 13:05      2016-08-02 13:05      中润律师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该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分包给王某进行施工。王某于2013725日雇佣林某某到工程施工工地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后林某某在工地上受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某某受伤为工伤,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林某某为九级伤残。林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违法将其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林某某由王某招聘到施工工地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故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律师说法
 
 

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施工,王某招用林某某到施工工地从事消防安装工作,林某某的工资发放主体系王某而非某建筑公司。此外,林某某在涉案工地工作具有阶段性、临时性的特征,且不受某建筑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也并未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不应认定某建筑公司与林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上一篇:股东资格的确认
下一篇:法律顾问是企业良性运行的保障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延伸阅读:
学雷锋纪念日前夕 北京公交警方组织数百名“京诚客”志愿者服务地铁乘客
最高检点名“网络开盒” 林某武等人犯罪细节公布
河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德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特邀律师:
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