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讯(通讯员 赵莹莹)2014年11月21日下午盈科合肥分所的周立波律师就“村民向村委会承包鱼塘中途被毁约该怎么办”的问题接受了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的采访。
案件背景:村民小王(化名)与村委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用村里的水库来养殖水产,租用期限从200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一共15年,小王一次性向村委会付清了所有费用。然而,今年春天小王发现水库附近开始在建设农家乐场所,后来小王了解到这片水库已经被镇上承包给其他人用来开发农家乐,小王对此感到奇怪和不满,自己与村委会的合同还没有到期,为何这块水库又被别人承包去了呢?于是小王去镇上的主管部门询问,却被告知自己与村委会的承包行为属于私下行为,是不被认可的,另外镇上主管部门表示这块水库属于小二型水库,此水库的管理权属于乡镇一级,当地村委会是没有权利签订水库租赁协议的,因此小王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是无效的。小王想知道他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真的是无效的么?这种情况下小王该怎么做?公共频道的记者代小王咨询了盈科合肥分所周立波律师。

图为记者采访周立波律师
针对这种情况周立波律师认为:承包合同分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两种,目前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在于此水库的管理权属于哪一方,如果管理权属于村委会,那么小王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此管理权属于乡镇一级,那么小王的承包合同就是无效的,从此事件中得知水库管理权是属于乡镇一级的,因此小王的承包合同也被认定无效。
对于小王如何维权,周律师说道,此情况可以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看双方过错比例的大小来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过错比例大小的判定,周律师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村委会知道此水库管理权不在自己,而并没有告知小王或者说小王一直不知情,那么村委会的过错就相对大一点;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实际情况都心知肚明却仍然签订承包合同,那么双方责任比例都差不多。记者又提到,小王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去乡镇一级办理水产养殖证,乡镇一级也是了解这一情况并且为小王办理了水产养殖证,这种行为是不是就默认了小王与村委会的承包行为是有效的,或者说村委会有行使承包的这一权利呢?周律师解释道,小王与村委会的承包行为是一种民事的法律关系,而乡镇一级给小王发放水产养殖证是一种行政的法律关系,而且这种行政的法律关系是可以撤销的,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不能认为乡镇一级给小王发放了水产养殖证就可以证明或者说就可以认定小王的承包合同是有效的。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