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判决书后的曹鹏(化名)终于放下了心,准备拿着赔偿款开启新生活。谁知再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区行政部门和区房管局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将曹鹏上诉至二审法院。张鹏赶忙拨通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斌律师和张婷律师的电话,并决定再次委托他们代理二审诉讼。
曹鹏是福建福州人,在福州市某村有一套房屋,与妻儿父母长期居住于此。2000年8月,市行政部门向曹鹏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十五年后,因为城市整体建设的需要,2015年区行政部门发布12号《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区房管局作出3号《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公布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方案。曹鹏居住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因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征收部门存在违法征收行为,双方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到了2019年曹鹏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曹鹏心里委屈便提起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区行政部门、区房管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曹鹏向区行政部门、区房管局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他们共同赔偿财产损失共计1700万余元。区房管局拒收该《国家赔偿申请书》,区行政部门签收该《国家赔偿申请书》。2020年4月底,区房管局向区司法局作出《关于xx曹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说明》,拟定具体补偿方案为:可补偿货币合计210万余元。2020年5月,区行政部门根据区房管局《关于xx曹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说明》作出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曹鹏210万余元。曹鹏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志斌律师、张婷律师代理起诉至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二被告的强拆行为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因此,曹鹏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义务。由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且曹鹏明确表示选择货币补偿,故本案的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曹鹏虽未按照约定搬离并腾空其房屋,但是由于二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均应纳入赔偿范围,计算为直接损失。二被告以曹鹏未按期搬迁、不享受奖励和优惠政策为由,仅核定被拆除房屋的价值,将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排除于直接损失之外,不具有合法性。本案中,二被告未能证明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时,对原告房屋内的物品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造成目前无法准确认定原告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二被告负有相应的责任。尽管原告不能充分证明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但对于合理的物品损失,二被告应当予以赔偿。综上,依法判决:一、撤销区行政部门作出的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二、区行政部门、区住房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曹鹏赔偿金70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区行政部门及区房管局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而作出的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于是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再次面对“老对手”,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曹鹏的诉请于法有据。
第二,曹鹏的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确认二上诉人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补偿面积及标准问题。案涉房屋处于《征收土地公告》所公布的征收范围内,一审法院参照案涉《xx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致xx被征收户的一封信》所应得补偿标准,对案涉房屋计算赔偿共计700万余元,并无不当。
综上,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束后,当事人曹鹏特地给杨志斌律师、张婷律师发来感谢信息,两位律师也表示这是职责所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案件大小都要用自身所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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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B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