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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2)刑监字第xX号
原审被告人A贪污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A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225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A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A不服,向省高级人民院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刑监字第--号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A不服,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