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开发商雇佣“艾滋病拆迁队”,该当何罪?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24 11:18:18 15 人看过

南阳开发商雇佣“艾滋病拆迁队”,该当何罪?

本文作者:徐志新 于明 黎家骏 发布时间:2014-12-29

事件聚焦:“艾滋病拆迁队”恐吓居民搬迁

 

 

央视等多家媒体报道,近日,河南南阳一处纳入拆迁范围的小区惊现“艾滋病拆迁队”,相关人员自称是艾滋病患者,以此恐吓、骚扰尚未签署拆迁协议的居民。事件被曝光后的第5天(27日中午),南阳市政府公布“艾滋病拆迁队”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艾滋病拆迁队”确实存在并且系开发商亿安房地产公司出钱雇佣。南阳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亦证实,为了加快项目拆迁进程,亿安房地产公司组织社会人员,成立拆迁办公室而这些社会人员找到了六名艾滋病患者,成立“艾滋病拆迁队”。

另据官方调查结果,“艾滋病拆迁队”的成员的确是艾滋病患者。拆迁队每天挨家挨户敲门,还购买了油漆、喷枪等工具,在小区写“艾滋病拆迁队”标语。不仅如此,拆迁队还在一空置房间张贴“艾滋病拆迁办公室”标识,在拟拆迁小区的院内燃放鞭炮,用弹弓向居民家中发射钢珠,而且还以艾滋病患者身份威逼恐吓居民搬迁。

目前,公安部门已经控制了5名主要嫌疑人,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追查之中。据了解,南阳市卧龙区四名来自征收办、住建局、街道办相关负责人也受到处分。

 

 

该为艾滋病拆迁队的行为“埋单”?

 

时下暴力拆迁的新闻事件不断充斥着人们的视野,然而,组织“艾滋病拆迁队”来拆迁的事件却是第一次听说,可谓“创新之举”。那么,此种“创新之举”是否合法呢?相关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组织“艾滋病拆迁队”拆迁应属暴力拆迁的一种

暴力拆迁并非法律概念,但我们可以总结出它的表现形式。它主要表现为负责拆迁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雇佣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者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此类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拆迁的行为,不但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本案中,即使无法与被拆迁居民协商一致,也应由地方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得任由开发商肆意妄为,强行加快拆迁进程。开发商及其纠集的社会人员组织“艾滋病拆迁队”恐吓居民搬迁的行为显然属于暴力拆迁的一种。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该《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涉案开发商甚至是政府机关及其主管人员应被追究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二)本案是否涉及刑事责任的分析

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

具体到刑事责任,一些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可提供分析之道。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京高法发[2009]105号)就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区别不同情形对暴力拆迁所涉及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界定:

(1)采用殴打他人、强行推倒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作者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已被正式废止

(2)采用堵门、摆势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作者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已被正式废止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目前新闻所报道的内容来看,开发商亿安房地产公司为加快项目拆迁进程,找来社会人员,组建所谓的拆迁办公室,承包项目拆迁工作。该社会人员找到艾滋病患者崔某,由崔某组织6名艾滋病患者,组建所谓的“艾滋病拆迁队”,并购买油漆、喷枪等工具,在被拆迁小区喷写“艾滋病拆迁队”标语,在一空置房间张贴所谓的“艾滋病拆迁办公室”,在院内燃放鞭炮,用购买的弹弓和钢珠向被拆迁户家窗户进行射击,击穿窗户玻璃,还通过亮明艾滋病患者身份,试图威逼恐吓居民接受拆迁补偿条件并进行搬迁如果前述事实最终被认定是真实的,那么“艾滋病拆迁队”采用暴力手段毁坏居民财物,显然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若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上述意见,开发商及其直接负责人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迫交易罪的构成

暴力拆迁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复杂的,前述京高法发[2009]105号所规定的情形仍难以概括所有情形。以下从法理学角度讨论另一种罪名的构成。

在拆迁补偿法律关系中,虽然拆迁决定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作出,但是居民与政府拆迁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居民之间构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两方主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双方之间签订补偿协议属于一种交易行为。以上观点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其在《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中也认为:“勉县工商行与勉县房地局所达成的拆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拆迁协议的签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属于民事交易。在本案中,开发商召集社会闲杂人员并组织“艾滋病拆迁队”目的在于通过“艾滋病拆迁队”队员以艾滋病患者的身份以及采取砸玻璃等暴力手段威胁有关居民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从而使拆迁过程顺利进行,由此引出另外一种罪名的构成,即强迫交易罪。

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在本案中,开发商及“艾滋病拆迁队”的行为符合上述法条第(四)项的情形,与强迫交易罪的本质特征即“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自己或者第三人进行交易”是也是相吻合的。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28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关于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事实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毫无疑问的是,“艾滋病拆迁队”所针对的拆迁户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三人,交易数额显然在一万以上,亦达到了强迫交易犯罪的追诉标准。

 

3、关于对本案的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暴力拆迁可能涉及不同罪名或数个罪名,对本案所涉单位及人员到底应该如何处理,这就又涉及到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概念。所谓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本案中,开发商直接负责的人员、某社会人员及“艾滋病拆迁队”队员的暴力拆迁行为是以故意毁坏居民财物为手段,通过暴力和艾滋病患者的身份进行威胁,目的是为了强迫有关居民与政府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毁坏财物的价值达到数个较大的标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强迫交易罪择一重罪处罚,而如果毁坏财物的价值较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同时,强迫交易罪不排除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如系单位意志,开发商作为单位主体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南阳市卧龙区征收办、住建局、街道办及其4名负责人因为在此次“艾滋病拆迁队”事件中,没有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除应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外,如果还参与策划和组织“艾滋病拆迁队”的,则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延伸阅读:
学雷锋纪念日前夕 北京公交警方组织数百名“京诚客”志愿者服务地铁乘客
最高检点名“网络开盒” 林某武等人犯罪细节公布
河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德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特邀律师:
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