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合规丨最新108条风暴来袭,路漫漫道阻...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19 11:49:21 15 人看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曝光,全文共计六部分一百零八条。相较168条而言,108条的变化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删减,部分内容调整对于网贷机构业务开展影响颇大。

 

据媒体8月18日报道,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13日下发关于《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下称“108条”)。本次108条将在全国范围内作为检查标准执行,有利于解决地方监管套利和监管尺度不统一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通知已经明确,108条仅作为检查标准,关于合规机构接入相关系统和申请备案的具体标准及程序另行通知。

 

相比《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2017年12月,下称“168条”),108条全文共计六部分一百零八条。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多年深耕互联网金融行业经验,从对比168条和108条的角度进行逐条解读,并尝试评析一二。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修订对比

 

该部分共包括第1至第2条,对应168条第1至第5条。主要变化如下:

 

168条

108条

1、平台运营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平台上融资

 

 

2、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融资,实际由平台自身使用

1、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机构平台上融资。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终将该部分借款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

3、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人控制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

2、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4、其他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

已删除

5、其他有关问题

已删除

 

 

解读

 

1、108条对于168条中“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融资,实际由平台自身使用”的规定进行细化,主要变化在于明确“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融资”的方式,即“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同时,除网贷机构自身外,该条规制的主体中增加了网贷机构关联方,但108条并未对关联方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2、108条对于168条中核心关联方[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人控制的关联方)] 融资禁止条款加以调整,从对108条中第2条规定的文义理解出发,该条似乎意味着网贷机构核心关联方在满足“信息披露”以及“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前提下,即可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进行融资。

 

3、108条删除168条中第4条的规定。从文义理解,根据108条,其他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可不受“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的规制。

 

4、108条将168条中所涉大部分“其他有关问题”条款删除,下文不再一一指出。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修订对比

 

该部分共包括第3至第5条,对应168条中第6至第10条。主要变化在于:

 

168条

108条

——

4、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金划转时需先通过机构自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步划转等情形。

7、客户资金未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存储管理、与平台自有资金混用

已删除

9、平台挪用客户资金

已删除

10、其他有关问题

已删除

 

 

解读

 

1、108条中新增第4条违规情形,即“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金划转时需先通过机构自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步划转等情形”。此处“机构账户”宜做“网贷机构自身账户”理解,结合108条中第5条的规定,网贷平台业务开展过程中,对于资金划转环节应当满足出借人账户与借款人账户一一对应的要求,不得通过网贷机构自身账户及其他第三方账户归集出借人资金。

 

2、108条删除168条中第7、9、10条的规定。从合规角度而言,108条删除该等条款不宜直接做不禁止或者允许“混用”“挪用”的理解。

 

3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修订对比

 

该部分共包括第6至第7条,对应168条中第11至第16条。主要变化在于:

168条

108条

13、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人控制的关联方向客户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或承诺保本保息(如果前述关联方属于具有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专业融资担保、保险机构,可向平台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但业务开展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监管要求,并且平台应充分披露与其关联关系)

已删除

14、其他关联方向平台客户提供担保、保险服务,但未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

已删除

15、平台自身向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反担保

已删除

16、其他有关问题

已删除

 

 

解读

 

1、对于“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的细化规定上,108条中删除了168条第13、14、15、16条的规定。其中168条第13条为核心关联方担保禁止条款(如果核心关联方具有融资担保、保险资质且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充分披露关联关系的,提供担保不受禁止);第14条规定其他关联方担保需充分披露关联关系;第15条禁止平台提供反担保。

 

2、从对108条的文义理解出发,其并未直接禁止或限制网贷机构的关联方向平台客户提供担保,且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网贷平台向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反担保。但从禁止网贷机构“自保”的目的出发,如果仅限制网贷机构本身,而对网贷机构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在内的主体提供担保以及网贷机构提供反担保予以放开,似乎存在不合理之处。对于网贷机构业务实践而言,建议不宜直接乐观地认为108条下发后,即可由关联方提供担保,或由网贷机构自身向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反担保,还需根据后续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释义。

 

4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修订对比

 

该部分共包括第8至10条,对应168条中第17至21条。主要变化在于:

168条

108条

19、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楼宇、地铁)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项目

 

9、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地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等以外的经营行为。

其他有关问题

已删除

 

 

解读

 

1、对比168条,108条明确禁止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地铁)开展资产端产品宣传行为,并以“等所有宣传行为”加以兜底。如果该条严格按照文义予以落实,可能对当前主要依靠线下门店进行资产端获客的网贷机构业务开展造成较大影响。

 

2、108条并未对网贷机构线下门店完全予以取缔,线下门店仍可以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

 

5

违规发放贷款

修订对比

 

该部分包括第11条,对应168条第22至第25条。主要变化在于:

168条

108条

24、通过先有资金再找具体项目形式发放贷款

已删除

25、其他有关问题

已删除

 

 

解读

 

108条删除了168条第24条的规定,此前上海地区网贷业务实践中对于何为“通过先有资金再找具体项目形式发放贷款”的理解并不明确,针对该条,在进行业务核查时,通常根据出借人资金划转、到账时间是否在真实融资项目上线时间之后的标准加以判断。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

修订对比

 

该部分共包括第12至第13条,对应168条中第26至第29条。主要变化在于:

168条

108条

27、向出借人提供各类活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

 

28、向出借人提供各类活期产品、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13、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29、其他有关问题

已删除

 

 

解读

 

1、108条删除168条中“向出借人提供各类活期产品”的表述,保留“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的表述,但仍宜做禁止活期产品之意理解。

 

2、根据媒体报道,此前北京地区曾下发文件要求下架“理财计划”类产品,上海、浙江等地互金协会也曾传出下架“锁定期+债权转让”模式的计划类产品的要求,但108条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内容基本与168条保持一致。从168条及108条文义理解出发,债权转让模式的计划类产品在满足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条件时,仍然可以继续运营。

 

7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修订对比

 

该部分共包括第14至第17条,对应168条中第30至第35条。主要变化在于:

168条

108条

33、未经许可为其它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传

17、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经许可为其它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传。

35、其他有关问题

已删除

 

 

解读

 

对于该部分内容,108条中除增加“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表述外,基本与168条保持一致。

 

8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修订对比

 

该部分主要包括第18至第22条,对应168条中第36至第43条。该部分内容主要变化在于:

168条

108条

——

21、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

22、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完成后,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开展可以调整原始收益率的债权转让业务、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质押的“净值标”借款业务。

40、平台外部的各类机构(如小贷、保理、融资租赁等)、个人债权在平台进行转让(平台自身撮合交易产生债权的逐笔转让除外)

已删除

43、其他有关问题

已删除

 

 

解读

 

1、108条中删除168条第40条的规定。单从条文规定看,108条并未明确禁止外部债权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建议当前上海地区各平台不宜对108条该处调整直接做放开外部债权转让业务限制的理解,具体适用可能还需等待后续监管态度的进一步明确。

 

2、108条中第21条新增“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的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在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令人困惑的地方在于第22条中规定“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完成后,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在已有第21条规定的前提下,第22条规定似乎不应简单理解为对第21条规定的重复,但其具体规制何种情形尚不得明确。对于网贷机构而言,建议对该条规定保持观望,等待后续监管进一步明确。

 

9

除相关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修订对比

 

该部分为第23条,对应168条中第44至第46条。除删除“其他有关问题”外,该部分内容基本与168条保持一致,未进行实质调整。

 

10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修订对比

 

该部分包括第24至第29条,对应168条中第47至第53条。除删除“其他有关问题”外,该部分内容基本与168条保持一致,未进行实质调整。

 

11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修订对比

 

该部分为第30条,对应168条中第54至第55条。除删除“其他有关问题”外,该部分内容基本与168条保持一致,未进行实质调整。

 

12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修订对比

 

该部分为第31条,对应168条中第56至第57条。除删除“其他有关问题”外,该部分内容基本与168条保持一致,未进行实质调整。

 

108条中删除168条第58条“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即“从事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3

未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32、33条,对应168条第59条到第61条,该部分内容基本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订。

 

14

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34、35条,对应168条第62条到第65条,该部分内容基本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订。

 

15

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36、37条,对应168条第66条到第70条,该部分内容基本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订。

 

16

未落实客户实名注册要求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为第38条,对应168条第71、72条,该部分内容基本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订。

 

17

违反借贷金额应当小额分散的要求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包括第39条,对应168条第73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68条

108条

73、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9、网贷机构仍存在2016年8月24日后新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余额超限额的情形。

 

 

解读

 

108条将违反借贷金额小额分散的要求的情形增加了“2016年8月24日后”的时间限制,这一点与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文(下称“57号文”)“明确时间节点,严格政策界限”中“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的精神保持一致,在此后的合规检查中如发现平台上仍有大额借款存量,不能一刀切的将其视为违规,而需要进一步判断该业务是否为2016年8月24日后新增,如是,方可认定违规。

 

但同时,57号文也提到,“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登记”。在此提别提示,应对“合规检查”和“备案登记”加以区分,合规检查是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部分,而备案登记则是网贷行业的准入门槛,根据《通知》正文第六条第(三)项“分类处置”的说明,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关于合规机构申请备案的具体标准及程序另行通知。鉴于108条仅为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问题清单,并非备案登记标准,因此,如平台在2016年8月24日前的大额存量业务未消化完的,虽然不视为违规,但能否通过备案还有待于备案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18

违反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管理要求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40条到第45条,对应168条第74条到第8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68条

108条

77、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或留存期限少于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43、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

 

 

解读

 

本条将“留存期限少于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的内容删除,但可以看到108条中第52条仍保留了对借贷合同的5年期保存要求,可以理解为监管对“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的保存要求相较于对借贷合同的保存要求偏低。

 

19

未对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包括第46条,对应168条第81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68条

108条

81、未对融资项目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20天

46、未对融资项目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20个工作日。

 

 

解读

 

本条将168条对融资项目募集期的“20天”修改为“20个工作日”,与《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一致。

 

20

未按要求加强与相关征信系统的业务合作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包括第47条,对应168条第82条,该部分内容完全一致。

 

21

电子签名、数字认证不符合规定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48、49条,对应168条第83条到第85条,该部分内容基本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订。

 

22

未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50条到第52条,对应168条第86条到第9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68条

108条

90、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时间少于5年

52、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时间少于5年即灭失、损毁或销毁。

 

 

解读

 

增加“即灭失、损毁或销毁”,从文义上看,“灭失”指因自然灾害、被盗或遗失等原因而不复存在,而“销毁”则含有人为毁灭处理的意思,损毁较为中性,其后果是损坏毁灭,但不能判断是何种因素所导致。因此,从108条补充的这三种结果来看,监管对于借贷合同的保存期限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无论是天灾人祸所导致的保存时间未满5年,都视为违规情形,实质上提高了对网贷机构保存和备份合同的手段及能力的要求。

 

23

未经出借人授权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为第53条,对应168条第92、93条,该部分内容基本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订。

 

24

未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分类管理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54条到第58条,对应168条第94条到第10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68条

108条

94、未通过互联网平台、相关合同协议、风险提示书等出借人可获取的渠道向其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

54、未通过网贷机构APP、官方网站、相关合同协议、风险提示书等出借人可获取的渠道向其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

 

 

解读

 

本条将“互联网平台”修改为“网贷机构APP、官方网站”,进一步明确了平台进行风险提示的渠道应包含“APP”和“网站”。

 

25

未对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59条到第60条,对应168条第102条到第104条,该部分内容一致。

 

26

未能合法、安全地采集、处理及使用出借人、借款人信息

修订对比

 

该部分共包括第61条到第65条,对应168条第105条到112条。相比168条,该部分内容未做新增,主要进行了条款合并和条款删减。

 

27

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66条到第68条,对应168条第113条到第116条。相比168条,该部分内容主要修订在于将银行存管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68条

108条

113、未与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66、未完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管(包括仅签订存管协议和业务未上线运行、业务未全部上线、存管银行未通过测评)。

114、未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

67、网贷机构设立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的,子账户具备透支功能。

 

 

解读

 

1、将168条第113条修订为108条第66条,进一步细化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存管的要求,包括签订存管协议且业务上线运行、业务全部上线、存管银行通过测评,也就是说前述条件缺一不可。实践中抱有侥幸心理、部分业务上线银行存管的网贷机构,需要尽快将全部业务迁移上线银行存管。对于测评的单位,108条取消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测评的限制,未明确测评单位。对于网贷机构和存管银行而言,更为关心的是原有测评工作是否继续开展、什么时候公布测评结果。相信随着机构自查、自律检查和行政核查的开展,测评结果可能会尽快公布。

 

2、将168条第114条修订为108条第67条,主要包括:(1)取消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在本市开立的开户地区要求。对于尚未对接银行存管和已经对接外地存管银行但无法在本省/市开立资金存管账户的网贷机构,是一大利好消息。(2)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修订为“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对应指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6条的定义,表述更加严谨。(3)新增资金存管绑定的银行卡不得具备透支功能的限制,意味着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及其子账户(如有)绑定的银行卡不得为信用卡。

 

28

未按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69条到第77条,对应168条第117条到第124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68条

108条

——

76、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124、其他有关问题

77、其他有关问题(如,信批指引没有详细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信息未及时披露等)。

 

 

解读

 

1、新增第76条,但实际上该条要求的内容并非首次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5条已经明确要求,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2、将其他有关问题的情形细化。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信批指引”应系笔误,实际应为“信披指引”。根据该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违规:(1)网贷机构存续的借款项目出现大规模逾期,但未及时进行准确披露,导致出借人错误判断平台运营情况;(2)网贷机构自身系统或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外部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短期网贷资金充值、提现等功能无法实现,应及时告知出借人和借款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但对于该条要求,监管并未明确该等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披露程度要求,是否包括前述2种可能情形以及是否还有其他情形有待进一步明确。对于网贷机构而言,在监管未进一步细化该要求前,应以信披指引的要求为主,综合考虑个人信息保护和维护出借人、借款人利益的需求,在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更多信息。

 

29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不符合要求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78条到第86条,对应168条第125条到第134条,该部分内容基本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订。

 

30

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仍继续开展违规业务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87条到第89条,对应168条第135条以及《关于对互联网网贷机构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下称“64号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下称 “141号文”)的要求,具体修订如下:

168条

108条

——

88、2017年7月15日后,仍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开展合作。存量合作业务未逐步转让或清偿。

——

89、2017年12月20日以后,仍开展“现金贷”业务;存量业务未逐步压缩,未制定退出时间表。

 

解读

 

1、该条系响应64号文要求,主要包括:(1)明确不得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开展合作的时间节点为2017年7月15日后;(2)存量业务需要逐步转让或清偿,但监管未明确要求于检查开始前必须将存量合作业务转让或清偿至零,网贷机构继续逐步转让或清偿即可,为平台留下缓冲的时间。

 

2、该条系响应141号文的要求,主要包括:(1)明确不得新增“现金贷”业务的时间节点为2017年12月20日后;(2)存量业务需要逐步压降并明确退出时间表,但监管未明确要求于检查开始前必须将存量“现金贷”业务压降至零,按照网贷机构自行制定的退出时间表逐步压缩和退出即可。

 

31

未按要求设定、收取利息及各类费用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90条到第95条,对应168条第136条到第140条,具体修订如下:

168条

108条

136、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36%)

90、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

140、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各类逾期罚息、费用之和一般不应超过银行信用卡逾期的罚息水平)

94、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设定金额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率的上限规定。

——

95、采用线下收取息费、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方式规避综合资金成本上限要求。

 

 

解读

 

1、取消列明36%为综合资金成本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来看,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而此处的“法定利率红线”,一般理解为36%,所以从法律解释和考虑行业实践现状角度,我们倾向于理解虽然取消列明36%为上限,但仍可能以36%作为标准,当然,具体是以36%作为上限标准还是24%作为上限标准,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2、设定逾期金额从不应超过银行信用卡逾期的罚息水平调整为不得超过民间借贷逾期利率的上限规定,实际上放宽了逾期综合费用的要求。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逾期利率的上限我们倾向于理解为年利率24%。

 

3、不得采用线下收取息费、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方式规避综合资金成本上限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该条的重点在于不得通过该类方式规避综合资金成本,并未明确禁止线下收取息费、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但对于网贷机构而言,自行线下收取息费同样需要计入借款人综合资金成本;对于合作资产推荐方、咨询服务方等直接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需要明确、完整知悉收取费用的成本并计入借款人综合资金成本。尚未明确的一个问题在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是否计入综合资金成本,从本条规制目的在于通过收费方式规避综合资金成本上限考虑,我们倾向于理解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用不计入综合资金成本,但是否计入仍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32

违反客户保护相关要求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96条到第101条,对应168条第141条到第147条及第152条,具体修订如下:

168条

108条

142、没有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情况,未能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97、没有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情况,未能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146、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没有明确设定金额上限

已删除

147、无特殊情况贷款展期次数超过2次

已删除

 

解读

 

1、取消“冷静期”要求,对平台来说,不再需要设置借款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撤回借款申请的“冷静期”。对于借款人来说,需要在基于本人真实意愿且为确认需要借款后再行提出借款申请。

 

2、取消明确单笔本息费债务总负担的要求,也解决了对该条理解的困惑,单笔本息费如果是正常借款、还款,单笔本息费债务总金额根据综合资金成本金额已经明确,但是对于或有的逾期费用、催收费用,因无法事先预见和确定具体的费用,存在金额不易确定的问题。

 

3、取消贷款展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的要求,对于平台和借款人而言,可以合理确定展期次数,但从实践看,开展贷款展期业务的网贷机构数量相对较少。

 

33

违反客户保护相关要求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共包括第102条到第105条,对应168条第148条到第149条,具体修订如下:

168条

108条

——

102、未充分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

——

103、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

 

 

解读

 

1、新增贷款质量要求。对于平台来说,存在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贷和欺诈等因素,建议谨慎、充分评估借款人逾期风险后再考虑是否向该等借款人提供撮合服务。

 

2、新增不得以大数据为名违规使用客户信息要求。该条内容并非首次提出,141号文一(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已经明确该要求。

34

非法催收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为第106条,对应168条第150条到第151条,该部分内容仅进行条文合并,未进行内容修订。

 

35

规模控制不到位

修订对比

 

该部分内容为第107条,168条无对应内容,具体修订如下:

168条

108条

——

107、检查时点的规模总量较2017年6月增长幅度较大。

 

 

解读

 

该条为规模控制要求,相比《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84号)提出的“业务规模不得增长”的要求已经放宽,时间节点明确为2017年6月,也就是以2017年6月为基准,当月历史交易量+待收余额为当月业务规模,后续期间规模总量不得涨幅较大,也可以理解为待收余额不得有较大幅度增长。但“较大”如何认定,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36

公司内控管理

该部分内容为第108条,对应168条第155条第168条,具体修订如下:

168条

108条

155、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

 

156、工商登记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

 

157、未按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162、撮合交易形成的不良借款本金余额(不良借款本金余额指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之和:分期还款交易,某一期的本金或利息未按时还款已逾90天(含),全部未偿还本金均应计入不良金额)

 

163、撮合交易形成借款的不良率(不良借款本金余额除以全部待偿还借款本金)

已删除

164、平台关联交易复杂嵌套,或缺乏制度规范、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等

 

165、平台持续亏损,或者资不抵债

 

166、平台高管人员缺乏必要的金融从业经历

 

167、平台及其高管人员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存在有关诉讼事项、不良从业记录或者其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 

 

168、其他需要提示的风险事项

 

 

 

解读

 

相比于168条,108条删除了包括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名义与实际出资人一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撮合交易不良率、不良金额统计、关联交易规范、平台盈利、高管从业经验、平台及高管不良记录的要求。我们理解,该等要求不再作为本次检查的重点,但是否作为备案要求还有待备案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结语

 
 
 
 
 
 
 
 

相较168条而言,108条的变化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删减,其中诸如核心关联方融资、关联方担保、资产端产品宣传、银行资金存管、规模总量不得较大增长等内容的调整对于网贷机构业务开展影响颇大。且对于108条下发后,168条是否继续适用仍然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行文至此,不禁感慨,网贷合规,路漫漫道阻且长,愿与诸君携手共进!后续我们将针对108条编写合规指导手册,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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