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债券监管规定修订看主承销商勤勉尽责举证思维之变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17 11:42:41 7 人看过
在新的监管形势下,债券主承销商如何证明已勤勉尽责,尤其证明针对有专业意见支持的事项已尽到复核义务,是券商既关注又困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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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修订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公司债券监管规定在落实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并首次将主承销商复核专业意见判断规则写入证监会层面的监管文件。2021年4月2日,根据媒体报道,上交所借鉴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的实践经验,已启动对个别公司债券申报项目的现场督导试点工作。[1]2021年4月6日,证监会统一公布对多家券商和个人的29项处罚,主要涉及投行业务包括债券承销业务。2021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对包括主承销商在内的中介机构提出执业要求,并要求主承销商按照指引要求做好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核查工作。

 

上述一系列的监管规则变动和监管处罚,释放了监管机构对债券承销商尽职调查和核查义务进入严监管时代的信号。结合《证券法》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以及近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态度,在新的监管形势下,债券主承销商如何证明已勤勉尽责,尤其证明针对有专业意见支持的事项已尽到复核义务,是券商既关注又困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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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合理利用”到“排除合理怀疑”:复核专业意见判断规则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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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入“排除合理怀疑”:举证思维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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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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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监管要求,切实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以及操作规范,建立业务线—质控线—内核合规风控线三道防线,为勤勉尽责提供基础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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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备充分且具有胜任能力的项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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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具体项目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确保项目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避免把工作甩给新手,改变重承揽、轻承做的习惯,为复核专业意见提供基础的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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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视质控部门和内核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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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部门和内核的反馈意见实际是重要的“合理怀疑”。在收到反馈意见后,项目人员需要逐项核查、逐项释疑、逐项排除,跟踪落实,避免反馈意见有去无回或者敷衍了事。所有针对反馈意见的核查工作均需要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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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视留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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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是证明主承销是否已尽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重要证据。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一旦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工作底稿即主承销商的生命。从项目承揽到承做再到受托管理,项目组应做到全过程留痕。另外,由于投行人员的流动性较大,项目人员离职时需要及时完成工作底稿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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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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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上交所启动债券发行业务现场督导》,网址:newsstock/paper,2021-04-02,1447878.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4月23日。

[2]In re WorldCom, Inc. Sec. Litig.,294 F. Supp.2d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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