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案涉及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4 1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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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2016年,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锶公司)甲磺酰胺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正式投产。瑞锶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要求新建预处理设施,未对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锶公司)甲磺酰胺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正式投产。瑞锶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要求新建预处理设施,未对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未对甲磺酰胺项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属铜进行监测。 2016年至2017年8月,因原污水处理站无法有效处理二草甘膦和甲磺酰胺生产混合废水,被告人王先兵在瑞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文的授意下,将混合废水接入通过连接软管。直接排入污水主排口,经涵洞流入徐家溪,然后汇入长江。经环保监察部门检测,铨锶公司污水处理站氧化反应池水样中总铜超标178.6倍。 2015年底至2017年8月20日,瑞士锶公司共生产双草甘膦3646.60吨、甲磺酰胺362.83吨,产生大量含铜废水并直接排放。此外,被告王先文等人未按照国家法律和环评要求,将瑞锶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HW49)活性炭渣送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相反,工人们将活性炭废料倒入公司锅炉房煤场。活性炭废弃物与煤炭混合焚烧后,共计17.41吨被非法倾倒、处置。
【判定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三下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钇锶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铜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78.6倍,并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活性炭残渣17.41吨,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先文等人系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煽动、默许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被告人王先兵系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瑞锶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王先文等四人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一年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价格从1万元到3万元不等。
【典型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密切相关,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案中,被告瑞锶公司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就进行生产,无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要求,未新建预处理设施,未对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它将含有重金属铜。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长江支流徐家溪,然后汇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指使、默许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直接造成长江水体污染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利于增强排污企业和单位管理者的环境责任意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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