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纵论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3 11:47:51 9 人看过
简述了:强拆的适用空间应逐步缩小,直至限于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领域甚至消失。即使在这样的公共区域,也有必要确保将强制拆迁对公民私权的伤害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
简述了:强拆的适用空间应逐步缩小,直至限于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领域甚至消失。即使在这样的公共区域,也有必要确保将强制拆迁对公民私权的伤害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早日建立。
作者吕国
一、城市发展背景下的强拆
随着中国城市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使拆迁成为全国的一件大事。为了加快城市发展进程,我国的拆迁立法也进入了快车道。鉴于2003年嘉禾拆迁的惨痛教训,国家迅速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了凸显城市发展的优先价值,国家拆迁相关立法赋予强制拆迁以合法性。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强制拆迁,并将这一权力委托给了政府和法院两个强有力的部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这样,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仅获得了私有财产的定价权,还获得了申请强制拆迁的权力。
每一种权力都应该由它来行使,否则,不受制约的权力将危及社会。当拆迁人(大部分是开发商,近年来有相当多的政府附属机构和临时组织充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达成一致时,这一民事纠纷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被法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拆迁当事人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这种民事纠纷必须由政府来解决,然后私权之间的冲突才能升级为公权力与私权的对抗。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公权力优先于私权利。在拆迁过程中,后来增加的公权力几乎是不可抗拒的。它不仅享有与财产相对应的私权定价权,甚至可以不借助司法权直接强制执行。一方面为被拆迁房屋设定了价格,另一方面如果被拆迁人不服,可以先行强制执行,完全打破了民法意义上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平等人格。因为被拆迁人获得了公权力的护身符,在拆迁法律关系中获得了管理者的地位。不难理解,为什么拆迁中所有的拆迁办基本上都吸收了开发商的成员。
如果政府能够在执政中发挥平衡的作用,似乎我们所有的担心都是多余的,为人民服务的目的似乎让我们感到安心。然而,政府不同于政府官员,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理上政府以人为本的行政取向,并不意味着所有政府官员都能做到这一点。事实上,政府权力的直接行使者是政府官员,其自身素质决定了政府权力行使的规范程度。联系近年来征地拆迁、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等领域腐败案件的不断增多,不难发现,不少政府官员不仅没有很好地起到平衡裁决的作用,还基本上与开发商成为了利益上的连体婴儿。与被拆迁人相比,开发商财力雄厚,所以很多逐利的政府官员趋之若鹜,向人民币俯首称臣。
这些政府官员挥霍人民赋予的权力,带头拆迁,尽情发挥权力的力量,成为拆迁的主角。在律师生涯中,我一次次代表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见过更多的政府官员。他们要么向被拆迁人宣讲,甚至向专业拆迁律师宣讲那些不被理解、被曲解得面目全非的法律;或者兴高采烈地劝说我的委托人知时务者为英雄,知利害者,不要以卵击石;或者干脆挥大棒恐吓。但是,应该是我们谈判对象的开发商很少出现,或者即使出现,基本上也没有发言权。善良的被拆迁人往往把拆迁善意的当成私事,经历过后才意识到事情没那么简单。当公权力在拆迁私权冲突中没有起到平衡作用,而是以片面的支持来制约另一项私权时,拆迁的正义和公平就会被彻底打破。
强拆或许可以解决暂时的城市发展问题,但成本很高。为了推动城市发展进程,我们会牺牲对公民私权的尊重和保护,甚至践踏基本人权,这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去甚远。从长远来看,我们的社会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强制拆迁的合理性
如果我们花一些时间来讨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很有趣。2001年,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号行政法规,明显低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甚至低于宪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从法律层面宣布限制强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住宅,但言下之意是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征收住宅。所以,强拆最多只能存在于公共利益层面,否则不为公共利益,不允许征收个别房屋,更不允许实施强拆。然而,商业利益层面的强制拆迁并没有因为《物权法》的规定而消失。放眼中国,为了商业利益,比如建造商品房和商业建筑,强制拆迁的依然不少。
物权法在拆迁领域被冷落,这与物权法缺乏具体规定有关,更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有关。事实上,《宪法》早就否定了强制拆迁,无论是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还是保护人权的规定,都与强制拆迁格格不入。但由于宪法司法化的滞后,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没有法院在审理拆迁纠纷时援引过效力最高的宪法规定,甚至在审理拆迁纠纷时,物权法对大多数法官来说似乎也毫无价值。根据中国的立法法,强制拆迁从出生起就是违法的。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依法进行。这里的法律显然是狭义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果地方政府违法野蛮拆迁不力,那么中央政府在立法上就开创了违法的先例。
从应有的意义上说,中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一直倡导集体利益至上的思想。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集体利益是可耻的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为了捍卫强拆的合理性,有人不惜扛起集体利益的大旗。强拆真的有利于保护集体利益吗?即使集体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强拆还有存在的正当依据吗?写到这里,我发现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话题,而且可以是一部伟大的作品。人类是群居动物,社会合作是必然的。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集体利益使人类越来越感到不言而喻的重要性。但是,我始终认为,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权,可以促进集体利益的增长。个人和集体不仅相互排斥,而且相互依存。如果强拆是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直接带来集体利益的增长,这是大多数人可以理解的。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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