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竞争中的刑事铠甲——商业秘密篇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2 1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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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属于刑民交叉的重要领域,本文是“商业竞争中的刑事铠甲”系列文章的首篇,着重讨论在保护商业秘密领域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问题。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财产性权利之一,蕴含着企业成长壮大的关键信息,也是企业谋求未来长远发展的重要依托。近些年来,为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国法律从多方面不断加强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也包含《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改完善。
刑事策略是企业保障自身商业秘密的坚实铠甲。对于加害方,企业可以开展刑事控告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秘密性等特点,实践中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类的案件仍存在相当的举证难度。
商业秘密属于刑民交叉的重要领域,本文是“商业竞争中的刑事铠甲”系列文章的首篇,着重讨论在保护商业秘密领域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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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再在刑法中规定“商业秘密”的定义,统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这意味着“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再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仅需要“具有商业价值”,从而使更多无法实现直接经济利益、但具有消极价值的商业秘密得以受到刑法的保护;
2、更加概括地定义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形式,新增“电子入侵”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符合数据时代的商业秘密特征;
3、将“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性要求改为“情节严重”,把与企业长期战略有关或是尚未投入实际生产的商业秘密纳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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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确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遭受他人侵害的证明材料
◆ 侵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应予追诉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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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控制类:涉密人员分级管理/针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要求离职人员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商业秘密及相应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2)声明材料类:签署保密协议/张贴保密标语/章程、制度、培训告知/涉密载体保密标志/签署离职保密声明;
(3)物理载体类:秘密分级管理/场所分区管理/电子设备全流程加密/离职返还、销毁涉密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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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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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时机的选择上,权利人一方需要在刑事程序开始时就将后续可能的民事程序考虑在内,通盘计划各个步骤的切入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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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控告对象的选择也不简单局限于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而应依据法条的保护范围,将涉及侵害行为的多方主体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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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适当时地借助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的第一诉求通常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刑事控告程序时间相对较长,在这一场景下,“诉中行为保全”就可以起到更加直接的效果。例如,在(2015)浙绍刑终字第874、875号案中,新和成公司同时提起了案号为(2014)浙绍知初字第500号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一审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创新性地在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同时,下达了诉中行为保全裁定,有效的禁止了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在绝大多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责令退赔的金额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此时民事救济的经济价值就起到了必要的补偿作用。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条,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用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例如,在前述案例中,被告人(被害单位新和成公司的前员工)因泄露技术秘密并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最终刑事二审法院仅判令该笔40万元予以退赔给新和成公司。后新和成公司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民事诉讼,获得了3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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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极具技术性的一类案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往往极具隐秘性、取证难度极大,更是这类案件在刑事控告中的难点所在。企业经营者应当在日常运营中注意“早防范”,制定一套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和实践,才能在危机来临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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