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专栏节目第十二期开播。节目特别邀请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做客节目,解读担保中的保证与保证人。
本期话题:担保中的保证与保证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范围越来越广,朋友及企业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日益成为大众普遍关心的一个话题,随着公民法律知识的不断加强,在民间借贷中,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为保障将来的债权能够实现,都会在借款合同签订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本期节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通过案例引申的方式向大家重点介绍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人。
律师案例(一):(连带保证期限)
刘某与张某于2015年1月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于2015年6月5日归还,万某为张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合同期满后,张某未能归还借款,刘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庭审理,在张律师的帮助下,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由张某归还刘某的借款,担保人万某免除担保责任。
律师解答(一)
主持人:在一般的老百姓眼中,担保人的作用就是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由担保人偿还,为何该案例中作为担保人的万某却免除了担保责任?
张律师:没错,的确在我们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所有的债权人都认为担保人就是自己的定心丸,因为债权人不可能让债务人随便找个人都能当担保人,他必然是有一定清偿债务的能力。本案中,万某之所以免除了担保责任,是因为担保期限已经过了。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万某仅仅是在担保人处签了字,所以视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那么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其实就是我们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六个月,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过,比如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等方式能够予以证明的,那么对不起,六个月后,法律将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主持人:在案例中借期到了以后,债权人刘某是在借期后第七个月才起诉的,已经超过六个月了,所以作为保证人的万某就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那么是不是说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限,比如一年,两年这样的,只要债权人起诉时,保证期限没有过,保证人就得承担保证责任?
张律师:没错,保证期限是可以约定的,只要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案例(二):(一般保证)
王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何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分,冯某为该笔提供担保,在借款合同中阐明:保证期间6个月,当借款人不能归还王某的借款时,由保证人冯某承担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保证期间内,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冯某归还借款,同时保全了保证人冯某的多套房产。在张律师的帮助下,经过二次庭审,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冯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二)
主持人:该案的原告是在保证期间内起诉的,最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但却被法院认定为一般保证,张律师给我们解析下一般保证是什么意思。
张律师: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即使最终法院判决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也不能同时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这有个法律术语叫“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你先用债务人的财产抵偿债务去,债务人没财产了,我一般保证人才会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就直接避免了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拍卖一般保证人的房屋,给事情的解决留下了协调的空间。
主持人:那么张律师,你刚才讲保证期限及方式可以约定,如果约定借款人不能归还,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债务人本息还清之日止,这种情形下,如果债务人一直没有还清,那么保证人是不是就得一直承担保证责任?
张律师:针对这种情况,《担保法》直接就规定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这一条就明确规定了该种情形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律师案例(三)
魏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月利率1%,王某为魏某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魏某无法还本付息,在保证期限内,陈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债务人及保证人同时发送了律师函主张还本付息。后债权人陈某出国,在出国后1年,又委托律师事务所向陈某发送了律师函,但没有给保证人王某发。1年半后,陈某回国就上述借款将魏某和陈某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还本付息。经过张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由魏某还本付息,王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三)
主持人:债权人是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了债权,最终怎么又免除了保证责任?
张律师:这个案例涉及保证时效的问题。《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本案属于连带保证的保证时效问题。即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内(一般是两年),向债务人及保证人都发了律师函,视为债权人主张了债权及保证。那么从主张之日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两年,但是保证的诉讼时效才开始,因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仅仅是保证时效(一般也是两年)的起算点,因为不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人责任,那么保证责任直接免除了,更谈不上后续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债务人第一次收到律师函后一年,第二次收到律师函,但是第二次保证人没有收到,陈某一年半后回国才起诉的债务人和保证人,也就是说,债务的诉讼时效主张多少次,都不会对保证时效产生中断作用,也就是说,保证人第一次收到律师函后两年半债权人才起诉的。因此保证时效已经过了。
这个问题比较抽象,普通老百姓一般难以理解,建议遇到该种情形,直接去咨询律师。债权人可以最大化的主张权益,保证人可以因债权人的过错依法抗辩免除保证责任。
张超,法学学士。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银川电视台《律师维权》栏目合作律师,宁夏电视台《童声说法》栏目合作律师,2017年度银川市3.15消费维权公益晚会嘉宾律师,银川市第二届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自治区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担任宁夏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丰登镇政府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长期从事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及工作,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侵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及土地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