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取证竟成“阻碍执行职务”冠领律师代理当事人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1/16 11:34:01 15 人看过
  遭遇强拆要现场取证,以备后续维权使用。可如果现场取证被认定成“阻碍执行职务”,受到行政处罚,该怎么办呢?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居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决定起诉维权,在一审失利的情况下,他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对张先生的行政处罚。
  强拆现场取证?阻碍执行职务?
  张先生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居民。2019年4月,他得知有人在其父亲家中实施强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对侵害自家财产的行为进行询问和取证,在此过程中被阻拦。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张先生不听劝阻,闯入警戒线内进行拍摄,并与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吵闹、推搡,影响正常工作,将他带到某派出所询问、调查。
  后来,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张先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先生警告的行政处罚。张先生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冠领上诉
  面对一审败诉的结果,张先生迎难而上,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办案维权,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后,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冠领律师代理张先生指出:
  第一,本案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即该执法活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处罚没有事实基础,应当予以撤销,原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被上诉人提交的四份询问笔录存在相互矛盾,其中两人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属于利害关系人,笔录不具有合法性;另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的有辅警参与的询问,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人民警察不少于二人的规定。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原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自认本来要给上诉人一个口头警告,由于上诉人想要个说法,被上诉人即加重了对上诉人处罚,口头警告变成书面警告。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极大随意性,存在滥用执法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部分观点,近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行政处罚,如何处理?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受到的行政处罚,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影响到本人、子女、父母、配偶参加公务员考试、警校招生、军校招生、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的政审,所以如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撤销。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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