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农村拆迁:村委会强拆三不管?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1/15 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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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领域中,广大被征收人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最常用的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救济途径。
导语:在征收领域中,广大被征收人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最常用的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在一些疑难案例中,在行政、民事诉讼均难起成效的情况下,刑事自诉是一种有效救济途径。本文结合刘勇进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来谈谈这一问题。【基本案情】委托人杨先生的房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某村。2019 年 7月中旬的一个夜晚,社区居民委员会趁杨先生不在家的时候,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强行拆除了杨先生的房屋,房屋内所有物品也不翼而飞,给委托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得知,此次拆除并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也不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委托事项,不属于行政行为。另外根据信息公开的回复得知,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在拆除前早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再属于村集体,因而村(居)委会根本没有权利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村委委员进行的投票决议无效。刘勇进律师团队从公安提供的相关证据综合全案分析后,村委会的行为不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不足;如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则需要预缴较高的诉讼费用且效果不是最佳。经过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斡旋,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于是指导杨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目前该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法律分析】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的规定,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价值明显超过刑事立案标准,且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律师提示】刘勇进律师团队特别提示: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村委会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不一,导致以村委会为被告的强拆案件较难立案;如起诉民事侵权则需要预缴较高的诉讼费用且效果不佳,于是出现了村委会强拆公安不管、行政机关不管、监察委不管的“三不管”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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