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1/10 11:02:48 8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3民终6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光明街30-6号。 负责人曲彬
  2015年7月4日17时,张建新与李德江驾驶的车辆相撞,李德江负全部责任,造成张建新多处骨折及外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保险公司为李德江所驾驶的车辆承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李德江、保险公司赔偿张建新医疗费4126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7700元,残疾赔偿金105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250元,误工费37100.29元,残疾器具费3245元,交通费6000元,财产损失费26460元,共计254735.79元;2.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张建新的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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