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方正律师:如果被判肇事逃逸,什么情况下才构成交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1/6 1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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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他因殴打他人并逃跑而被判刑。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YG×××××捷达小型车,沿原阳县回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原阳县看守所东侧回民街与元朱路交叉口,当时,与受害人王乙驾驶的一辆沿原路东向西行驶的淮海...
案件简介:他因殴打他人并逃跑而被判刑。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YG×××××捷达小型车,沿原阳县回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原阳县看守所东侧回民街与元朱路交叉口,当时,与受害人王乙驾驶的一辆沿原路东向西行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受害人王乙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用手机匿名拨打110、120报警,随后弃车逃跑。 2014年6月17日,新乡市元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认定,受害人王某义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尿毒症。经住院抢救治疗,最终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创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4年6月24日,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后,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到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 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B家属支付赔偿金2万元。
另查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其中现金支付7万元,已支付2万元) ,YuG×××××捷达牌小型车售价4万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理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1天相当于刑期1天,即从7月1日起, 2014年至2016年6月30日。)
律师陈述:什么情况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与法律。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不给右侧驶来的车辆让路。结果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他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解释》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诉讼的行为。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照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依法任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这是自首,而且是初犯。事故发生后,其家属主动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理解,也确实表现出了悔恨之情。这是一起过失犯罪,个人风险并不大。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是“打人跑被判刑,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介绍。在此提醒大家,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主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涉及交通肇事罪。被动非救援行为;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则属于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有直接故意,且事实上没有造成“死亡、伤残”的结果,则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未遂罪。如果您对法律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我们。
(陆方正律师供稿-法国评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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