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诚律师事务所官网
www.longshinelaw.com
2021年3月1日,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邓某某与上海某汽车经销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再审判决书,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武峰律师、合伙人王铮律师作为上海某汽车经销商的代理律师参与该案再审程序。
该案再审判决依法撤销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某汽车经销商构成“欺诈”、“退一赔三”的原审判决,同时,再审判决认定上海某汽车经销商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只是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给予邓某某3万元的赔偿,并判决邓某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合计2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某汽车经销商构成“欺诈”、“退一赔三”的原审判决,曾经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 总第265期)作为指导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该再审判决,秉承了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件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宾利买卖合同纠纷“欺诈”类案件(【2018】最高法民终12号)的审判指导精神,分别从“(1)主观构成要件:汽车经销商是否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2)客观构成要件:汽车经销商对在售前检查时发现的车辆后保险杠个别漆面瑕疵采取的拆装后保、后保整喷行为是否属于影响消费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是否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以及财产利益带来较大影响”这两个方面进行裁判说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最终认定:上海某汽车经销商实施的“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PDI行为已经及时上传至系统,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该 “拆装后保、后保整喷”PDI行为不属于影响消费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以及财产利益带来较大影响,因此,不构成“欺诈”、不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经销商在向邓某某交付车辆时,对于该PDI行为未以更直接、更便捷、更明确的方式进行告知,侵犯了邓某某的知情权,酌定赔偿3万元。
庭审过程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分别从各自行业实务和行业规范的角度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再审判决。
该再审判决凸显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汽车行业具有较强行业特性的专业问题认知把握的与时俱进以及司法裁判的敢于突破、勇于担当。
该典型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宾利案件,对于汽车行业经营者防范法律风险、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同时,对于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本文著作权属于作者,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往期回顾】
武峰律师就近期内蒙古农信系统信贷乱象接受《法治日报》记者专访
朗诚律师成功办理一起跨国公司并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业务
朗诚孙静律师应邀对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NCIC)进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法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