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武汉民事申诉(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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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4 11: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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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XX,女,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北京XXX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地址:朝阳区磨房北里X号楼XX室授权代理人:李振军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21179765 被告人:胡XX 男 1979...
原告:于XX,女,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北京XXX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地址:朝阳区磨房北里X号楼XX室授权代理人:李振军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21179765 被告人:胡XX 男 1979年X月出生 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 经理电话:139XXXX 地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X座15X室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2 请判令被告立即依法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260元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签字2007年10月1日,原告通过北京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A私人房产。合同约定:该房产位于XX室,房屋纠纷应当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4日在北京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证下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原告于2008年1月支付了部分向被告支付房屋款15.2万元,供被告提前办理房产贷款还款及抵押解除手续。被告提前偿还贷款并于当月(2008年1月)解除抵押;被告解除抵押后,须立即将房产证原件及房产过户所需的其他材料交给丙方(即补充协议见证人),办理房产登记及房产过户手续;剩余3万元房款由原告在房产过户登记当日支付给被告。 ?原告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08年3月14日向被告预付了剩余的3万元房款。截至2008年3月14日,原告已支付完毕被告房屋总价。 24万元人民币。 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于2008年1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被告应原告及证人要求并陪同,于2008年3月14日才办理该房产解除抵押手续。根据补充协议,被告办完抵押解除手续后,立即将房产证原件等文件转给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当天并未将房产证等文件交给原告及证人。配合原告完成转让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财产过户手续,但被告始终不配合。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转让义务,构成严重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利,遂向你们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0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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