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乱占耕地?人民法院“零容忍”!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1/4 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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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作出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作出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然而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制占用农民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农作物,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乱占耕地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态度是“零容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必须遵循严格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为加快工作进度,在没有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摧毁农民耕地上的农作物,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因强占土地引起的赔偿问题,在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恢复原状的判决方式,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的原则,从根本上保护耕地。对于该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土地承包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得到赔偿。
可要求的损失包括被毁庄稼损失。由于庄稼已被清除,或耕地被占用无法播种,不具备返还或恢复原状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其他损失包括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应由承包人提供证据,由法院对合理部分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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