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森林法到刑罚:祁得良等人滥伐林木案中的法律实践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30 16:58:50 17 人看过
“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祁得良等五人滥伐林木罪案中,五被告人因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共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定罪。本案涉及滥伐林木罪的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缓刑的适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滥伐林木罪的行为特征?五被告人的行为如何构成共同犯罪?法院为何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滥伐林木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祁得良、汪庆伟、李才良、祁江泽、李小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祁得良等人因建房需要,共同商量到祁得良家山上砍伐林木,后超范围采伐林木203株,活立木蓄积合计75.7785立方米,超量采伐林木蓄积68.0785立方米。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共同商议、互相配合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活动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椽子及方木六堆,予以追缴。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头一把、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附法院判决书】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802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得良,男,1967年4月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该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普洱市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庆伟,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该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普洱市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才良,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该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普洱市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江泽,曾用名祁正兵,男,1990年1月3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该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普洱市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小四,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该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普洱市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得良、汪庆伟、李才良、祁江泽、李小四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商、毕佳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得良、汪庆伟、李才良、祁江泽、李小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祁得良用其妻子董来英的《林权证》申请办理了7.7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后被告人祁得良、祁江泽、李小四、汪庆伟、李才良共同在普洱市思茅区祁得良家“小黑潭梁子”采伐林木。经普洱市思茅区三木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林木蓄积合计75.7785立方米,超量采伐林木蓄积68.0785立方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祁得良、汪庆伟、李才良、祁江泽、李小四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到案经过、集体(个人)自用材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复印件、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林业现状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得良、汪庆伟、李才良、祁江泽、李小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共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祁得良、汪庆伟、李才良、祁江泽、李小四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祁得良、祁江泽、李小四、汪庆伟、李才良因建房需要,共同商量到祁得良家山上砍伐林木。2019年12月1日,祁得良向普洱市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了7.7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后,与祁江泽、李小四、汪庆伟、李才良共同到位于普洱市思茅区的集体林“小黑潭梁子”(该地点属于祁得良妻子董来英名下林权证范围内)采伐林木,后雇人将木材运至思茅港镇梓原木材加工厂加工。经普洱市思茅区三木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祁得良等人共砍伐林木203株(其中思茅松137株、阔叶树66株),活立木蓄积合计75.7785立方米(其中思茅松72.2015立方米、阔叶树3.577立方米),超量采伐林木蓄积68.0785立方米。

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汪庆伟持有的斧头一把、祁江泽持有的砍刀一把、祁得良持有的油锯一台;同年4月1日依法扣押加工完的椽子及方板六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祁得良、汪庆伟、李才良、祁江泽、李小四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到案经过、集体(个人)自用材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复印件、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普洱市思茅三木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出具的证明、鉴定聘请书、关于六顺镇炮掌山村大平掌村民小组“小黑潭梁子”砍伐林木的林业现状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黄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祁得良、汪庆伟、李才良、祁江泽、李小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得良、汪庆伟、李才良、祁江泽、李小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范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五被告人共同商议、互相配合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活动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祁得良、汪庆伟、李才良、祁江泽、李小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使用的油锯、斧头、砍刀系作案工具,应依法没收。祁得良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已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扣押的已加工为椽子及方木的木料,应当作为犯罪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得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汪庆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才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祁江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李小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椽子及方木六堆,予以追缴。

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头一把、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祁得良等五人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范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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