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马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KTV营业款,清江浦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25 16: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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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马成职务侵占案中,被告人郑马成利用其在KTV担任主管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营业款70990元。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郑马成的犯罪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如何考虑郑马成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及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郑马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犯罪数额如何影响量刑?辩护人提出的郑马成具有坦白情节是否影响法院的判决?本文将探讨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量刑原则以及郑马成的刑事责任,旨在揭示刑事法律在类似案件中的适用逻辑。”
【案情简介】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郑马成职务侵占案。2014年10月至11月,郑马成在淮安市清河区激情神话KTV担任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单位营业款70990元。案发后,郑马成被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认为郑马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12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马成,曾用名郑小马,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于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马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马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郑马成在原淮安市清河区激情神话KTV(淮安市宝丽金娱乐总汇)担任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KTV营业款人民币7099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马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马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据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郑马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郑马成在原淮安市清河区激情神话KTV(淮安市宝丽金娱乐总汇)担任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单位营业款人民币70990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郑马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郑马成供述及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苏某甲、苏某乙、沈某、蒋某、范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娱乐经营许可证、组织代码、营业执照、营业额明细日报表,收条、谅解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马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马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能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马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郑马成在担任KTV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营业款70990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其坦白罪行,认罪认罚,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获得谅解,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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