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陈某2、王某2网络百家乐赌博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名被告人构成赌博罪。本案中,网络赌博的法律认定标准如何?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量刑有何影响?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赌博罪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考量。”
【案情简介】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陈某2和王某2赌博案件。2019年12月15日至23日,两人在浦东新区潍坊西路一棋牌室房间内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博窝点,陈某2提供场地,王某2招聘操盘手,共同招揽赌客,累计投注金额达282万余元。两人被抓获后,陈某2供述不诚,王某2拒不供述。法院认为两人行为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并没收赌资及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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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院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刑初15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浦晶,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晶,上海市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王某2犯赌博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辩护人浦晶、被告人王某2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陈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2、王某2共同在本区潍坊西路XXX号二楼“激点”棋牌室一房间内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博窝点,王某2招聘胡某某为操盘手,陈某2负责提供场地,二人共同招揽赌客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2019年12月23日,赌客马某某、王某1、罗某某三人参与上址的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经查,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4日该赌博窝点网络百家乐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826,877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认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百家乐账户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及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笔录、扣押笔录及清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2、王某2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2、王某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只是将房屋出租给王某2,在被抓获后才得知王某2开了网络百家乐。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陈某2是在2019年12月19日知道被告人王某2开了网络百家乐,投注金额不能反映犯罪金额,陈某2没有与王某2共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开设网络百家乐。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王某2当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希望对其从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2、王某2共同在本区潍坊西路XXX号二楼“激点”棋牌室一房间内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博窝点,王某2招聘胡某某为操盘手,陈某2负责提供场地,二人共同招揽赌客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2019年12月23日,赌客马某某、王某1、罗某某三人参与上址的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经查,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4日该赌博窝点网络百家乐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826,877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2、王某2被公安人员抓获,陈某2供述不诚,王某2到案后拒不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胡某某、林某某、陈1、齐某某、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胡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网络百家乐账户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2、王某2在本区潍坊西路XXX号二楼“激点”棋牌室内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博窝点,招聘胡某某为操盘手,组织赌客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事实;
2、证人马某某、王某1、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三人2019年12月23日在本区潍坊西路XXX号二楼“激点”棋牌室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事实;
3、调取证据清单、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陈某2租赁本区潍坊西路XXX号,被告人王某2向陈某2租赁同址北侧房间的情况;
4、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笔录、扣押笔录及清点记录,证实相关赌博工具及赌资已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5、涉案网络百家乐账户报表截图,证实涉案网络百家乐账号内的投注金额;
6、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2、王某2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陈某2、王某2的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王某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网上百家乐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名被告人虽当庭表示认罪,但当庭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证据证实两名被告人系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进行赌博活动,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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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陈某2和王某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棋牌室内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博窝点,累计投注金额超282万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并没收赌资及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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