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银监会同日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发〔2016〕11号)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P2P)加强整顿的态度及监管方向。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其目的是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该实施方案重点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和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工作要求,并展开风险排查。
同日,银监会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发〔2016〕11号,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是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订。本方案从市场主体层面、市场环境层面及机制层面给予原则性的指导,其主要目的就是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所主管的地区展开排查,主要包括网贷机构的基本情况、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及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不限于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本方案需要排查的问题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中禁止事项基本一致。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P2P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虽然看似来势汹汹,但其实在2015年《指导意见》及2016年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中已经对相关限制做出要求。
网络借贷(P2P)虽然已经在中国发展很多年,从野蛮生长到不断规范,是不断进步的表现,此次监管发力对其进行专项整治,势必会淘汰一批不规范的网络借贷(P2P)信息中介机构,也同样会敦促一批网络借贷(P2P)信息中介机构进行整改,使得网络借贷(P2P)更加规范,促进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