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诈骗最新司法解释2011,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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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1: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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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和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2011年3月1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一)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多数;
(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和物资的;
(三)以募捐救灾名义进行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骗取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一)受到法定从宽处罚的;
(二)一审判决前的全部赃物及赔偿金;
(三)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者收受赃物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骗取了近亲的财产。如果近亲了解,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骗取近亲属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理应酌情从轻。
http://www
.搜狗.com诈骗未遂,以巨额财产为诈骗对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打电话、上网等电信技术骗取未特定多数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因欺诈(未遂)被定罪和处罚:
(一)发送虚假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诈骗电话500次以上的;
(三)欺诈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标准十倍以上,或者欺诈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同时构成诈骗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 第七条 案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有明确的归属,应当返还被害人;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全部孳息占被骗款物的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应当扣除追回的赔偿金。
一名 第八条 演员利用欺诈性财产来偿还债务或将其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
(a)另一方知道它是欺诈性财产;
(二)对方骗取财物而不予赔偿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获得欺诈性财产;
(四)对方取得的诈骗财物来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九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条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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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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